1.事故报告程序
1)施工现场一旦发生安全问题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3号令)的相关规定。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一般事故由项目部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火灾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有下级负责调查的事故。
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项目部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项目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事故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处分。
5.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项目部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撤职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事故项目部所属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事故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者引咎辞职。
6.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