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班组),经企业安办审查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
2、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企业安办并补办审批手续。
3、企业安办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作业时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4、车间(班组)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危险作业范围界定:
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带电作业;
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7、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3、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发生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