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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6日

  (9)工作票的接收:

  1)工作票接票人必须是运行当班正、副班长或其他工作许可人。

  2)工作票接票人在办理工作许可时,应认真复查工作票填写的内容是否清楚、措施是否正确。

  3)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4)工作票“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一栏由接票人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没有提出的安全措施,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采取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补充措施。

  5)确认无问题后填写工作票办理的时间和工作票登记、编写、并在接票人处签名。工作许可人和岗位负责人签名后报值长审批。

  6)燃料分场在办理工作许可前应先得到燃料调度的允许后方可由运行办理。

  (10)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1)根据值长批准工作结束的时间和设备运行(备用)情况由工作许可人和岗位负责人共同完成“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和“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并在每项安全措施对应栏内写明对应措施的编号并打“√”。

  2)对需要停(送)电的设备,工作许可人应填写“热机检修停(送)电联系单”,填写应停(送)电设备的正确名称和工作票的编号。

  3)对不需要停(送)电只需拉开(合上)操作开关即可工作的设备应由设备负责人执行,挂警告牌,认真做好记录。

  4)凡作业单位需要其他专业协助完成的安全措施,应由作业单位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提交当值值长协助完善。

  5)当班值长应根据作业单位提出的安全措施合理安排运行(备用)方式。当发生安全措施暂不能执行时,应汇报值长组及主管生产的领导协调实施。

  6)协助完善安全措施的其他专业和作业单位应在交接班记录中详细记录下令人、复令人接受和完成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时间、内容等。

  7)其他协助单位按值长下达的命令,执行完安全措施后向值长汇报。由值长通知作业单位安全措施已执行完毕。

  8)对需要实施工作票提出的安全措施以外的安全措施时,应由作业单位重新办理工作票提交值长重新审批。

  (11)工作许可与开工:

  1)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执行,然后填写许可开始工作时间、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签名,将签有联保卡、预知卡的工作票交给工作负责人允许开工,另一份工作票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2)开工后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通知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并签字。

  3)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在不变更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续填工作项目,若经变更或填设安全措施时,必须填写新的工作票,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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