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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0日

    三、刑事治安、火灾事故

    1、处属各单位发生价值200元以上的刑事、治安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然后向处安委会报告;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处安委会应立即报告处长,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火灾,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组织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处安委会主管领 导。

    四、事故报表、事故报告书、报告审批程序

    1、交通机械安全事故各类报表按种类、格式要求填写,于当月30日前报处设备科,由技术科安全员审核汇总后报处安委会。

    2、工伤、工亡事故,按处发放统一表格填写,并附事故调查报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3、一般火灾事故按事故起因、当事人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内容分析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4、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起草,经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由设备科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检查与考核

    1、交通安全事故由处设备科进行考核,考核肇事者个人由各项目部安全员考核检查.

    2、工伤、工亡事故由处劳资科检查、考核。

    3、刑事、治安、火灾由保卫科检查、考核。

    4、交通安全事故,个人归队后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事故损失由个人自理。

    5、各项目部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不立即上报的,扣项目部主管或安全员当月一定工资或年终安全奖。

    6、发生重大事故,处安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扣责任人的年终安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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