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专职安全员上报项目经理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
3.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报公司领导和工程部公司领导。
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或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接到报告的项目管理人员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告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
若发生的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等急救电话。
第六条 现场处理:
⑴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⑵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⑶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第七条 事故调查: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工程部备案。
2.轻伤、未遂事故: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组织工程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向总经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部备案。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由当地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件及相关证人。
⑴描述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
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⑶分包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
⑷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⑹受伤者的个人资料(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技术交底、受伤者的个人信息等);
第八条 事故处理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2.轻伤、未遂事故:公司领导班子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门批文进行处理。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工程部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对事故的处理决定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