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 临时工作教育内容
a)针对临时工作的性质讲清安全要求;
b)工作任务及作业方法;
c)工作中应佩戴的护具;
d)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预防方法。
3.8 安全员例会
3.8.1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员例会,如安全员不能参加由生产主任代替。
3.8.2 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防火部门主持召开。
3.8.3 安全员例会内容。
a)传达上级安全文件;
b)总结上周(月或季)安全情况;
c)当前的安全形势;
d)布置下周(月或季)的安全工作;
e)搜集车间安全员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f)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g)学习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3.9 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危险作业、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
3.9.1 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及危险作业前,由安全防火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 位进行安全教育。
3.9.2 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由试用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a)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使用说明书);
b)安全操作法;
c)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或处理;
d)安全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操作)。
3.10 特殊工种教育
3.10.1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起重作业;
c)爆破作业;
d)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e)机动车辆驾驶;
f)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3.10.2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10.3 培训方法
a)各厂自行培训;
b)由主管部门组织到外单位培训;
c)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培训。
3.11 二级单位职工、干部教育
3.11.1 职工教育
3.11.1.1 每年利用安全教育室对全厂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轮训。
3.11.1.2 安全防火部门要以讲课、电视(安全片)、展览、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 全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11.2 干部教育
3.11.2.1 厂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都要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 组织部、党校统一培训)。
3.11.2.2 安全防火部门举办安全学习班,对干部(中层干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
3.11.2.3 学习内容
a)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b)劳动保护知识
c)安全技术知识
d)现代安全管理
e)HSE管理体系知识
3.12 复工教育、调岗教育、现场教育
3.12.1 复工教育
3.12.1.1 工伤伤愈复工前,由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复工教育。
3.12.1.2 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由本部门(车间)进行复工教育。3.12.1.3 教育内容
3.12.1.4 事故责任者教育内容
a)安全思想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忽视安全的不良 倾向;
b)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及厂有关安 全标准;
c)学习与事故有关的安全技术预防措施;
d)由事故责任者写出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及对事故的认识。
e)学习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12.1.5 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复工教育内容同二级、三级教育内容。
3.12.1.6 复工教育结束要进行安全考试,如系事故责任者要将事故性质记在安全 作业证上。
3.12.1.7 事故责任者在复工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2.2 调岗教育
3.12.2.1 部门(单位)内部调岗由调入班组的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
3.12.2.2 各厂内职工调动由调入部门(单位)的生产副主任组织,由安全员按二 级教育内容进行教育,再由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12.2.3 凡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时,安全员要负责登记备案。
3.12.3 现场教育
3.12.3.1 凡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由各厂主管副厂长主持,由安全 防火部门牵头召开事故现场会。
3.12.3.2 参加事故现场会的人员:各单位主管生产的副主任、安全员和有关技职 人员。
3.12.3.3 教育形式和内容:事故单位领导或事故责任者说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参观事故现场。
3.12.4 违章教育
3.12.4.1 违反安全标准、规章、制度者均由本部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3.12.4.2 违反安全标准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 犯罪或未造成重大事故,但情节严重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3.12.4.3 教育内容
a)由违章者写出违章经过,可能造成的恶果;
b)思想教育、刑法有关条款教育,见本规定的3.12.1.4条。3.12.4.4 将违章内容记在安全作业证上,违章者在违章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3 安全考试
3.13.1 全公司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考试。
3.13.1.1 工人和一般干部由所在部门(车间)组织考试。
3.13.1.2 中层干部由厂安全防火部门组织考试。
3.13.1.3 厂(处)级干部、总(副总)工程师、安全防火部门专职干部,由公司 安全技术部组织考试。
3.13.1.2 安全考试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主考人签字盖章。3.13.1.3 安全考试不及格者要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安排工作,否则追究部门 (车间)的领导责任。
3.13.1.4 新职工经一级安全教育后,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 由劳动工资部门分配工作单位。
3.14 安全作业证
3.14.1 安全作业证为具有上岗操作能力和安全知识的凭证。
3.14.2 凡全民职工都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 人员作业证。
3.14.3 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1 非操作人员通过厂级安全教育及有关内容学习,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 格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 操作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2.1 一般操作人员经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或者学徒期满,经厂安全防 火部门,所在车间、班组理论与实际两方面考试合格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 。
3.14.3.2.2 特种作业人员通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格后 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由劳动局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爆破作业人员由市公安局考核发证;厂外机动车辆驾驶 员由市公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市电业局考核发证。
3.14.4 安全作业证的使用
3.14.4.1 化工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放在岗位上备查。3.14.4.2 其他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含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随时携 带。
3.14.4.3 安全作业证由个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须到本厂安全防火部门补办新证。
3.14.4.4 安全作业证不准转借他人。
3.14.4.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有丢失,需在江城日报声名作废。见报后,持 该报到发证单位,按规定补发新证。
3.17.4.6 领取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时,要向审批人员出示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