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下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
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公司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公司的调度规程,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消防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公司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组织,以安监部部或人力资源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公司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三十七条 安监部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生产副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八条 生产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一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二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XX公司的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 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和风厂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四十四条 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每年应对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XX公司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九条 及时印发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公司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条 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一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风厂厂长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为主要内容。
重点生产经营场所专项管理制度
高风险设备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高风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文化建设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