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例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任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安全检查。
公司所属风厂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五条 安全简报。
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出一期。
第五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
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XX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第一年进行评价,第二年复查,第三年巩固提高。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五十七条 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五十八条 结合公司的实际,积极采用“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并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手段,对风厂和项目工程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九条 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制定危急处理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危急处理准备工作,保证危急情况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章 建设项目
第六十条 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六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于未通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违反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由项目公司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第六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一)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八条 安全委员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六十九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必要时要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按委员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二条 XX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章 承发包工程
第七十三条 XX公司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七十四条 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XX公司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七十七条 XX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XX公司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XX公司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XX公司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XX公司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七十八条 XX公司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XX公司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XX公司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XX公司的单位、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XX公司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单位、班组完成。
第八十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XX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一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XX公司设备、电网事故,由XX公司负责调查、统计上报。XX公司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二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XX公司进行考核,但XX公司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八十三条 XX公司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八十五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八十六条 XX公司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XX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点生产经营场所专项管理制度
高风险设备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高风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文化建设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