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
(十)积极推进“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公司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十一)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十二)协助生产副总经理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九条 XX公司安监部部、风厂和项目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公司三级安全网。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五)取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证书。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同级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职权)部门相同,风厂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该风厂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要求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XX公司要积极为安全监督人员创造条件,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称号。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XX公司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第十六条 工作标准化制度。XX公司要把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风厂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标准化、表格化,规范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监”标志,着装整齐。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