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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2日

        4.3.7 对本单位钻井、试油、修井、炼化装置检维修、消防工程设施维修及危险作业、工艺点火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实施安全监督,审查施工方案,并定期提交现场监督的审核意见。
        4.3.8 负责监督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监督保健费、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4.3.9 发生事故后,组织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本单位事故处理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监督违章查处情况。
        4.3.10 监督本单位安全专用器具的管理及维护保养,对本单位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实施监督。
        4.3.11 设立安全监督站的安全监督须定期向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提交现场监督意见,向安全监督站定期提交现场监督工作报告。
        4.4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4.4.1 公司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a) 负责监督落实国家、上级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b) 坚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听取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监督机构汇报,安排相关工作;定期向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汇报安全监督工作情况;
        c) 负责监督公司重大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及重大安全评估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d) 负责监督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立项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施工的现场安全监督;
        e) 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重要承包商)建立QHSE管理体系的建立、评审和审核情况;
        f)负责监督各类承包商和员工QHSE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工作;负责进入公司市场的工程服务类承包商的安全资质的审查;监督消防、劳保及特种设备生产厂商实行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
        g) 负责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h) 监督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使用情况;
        i)负责监督公司各类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执行情况、违章查处情况。
        4.4.2 二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a) 负责监督落实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汇报工作;
        b) 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听取本单位安全监督的工作汇报;向所属单位安全监督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c) 对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发放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d) 负责监督本单位安全隐患、安全技术措施的立项并实施;负责监督各类特殊作业票证执行落实情况;
        e)  负责监督检查进入危险区域施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f) 监督所属单位Q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审核及评审。监督本单位持续开展危害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削减和控制工作;
        g) 负责监督本单位承包商和员工QHSE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h)  负责监督所属单位安全检查的开展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员工安全培训工作;
        i) 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站须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
        4.5 安全监督的权利
        4.5.1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所属各单位(包括承包商)生产、施工和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和员工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和检查。各级安全监督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监督或主管领导反映有关安全问题。
        4.5.2 参加所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或被监督单位的生产、工程例会,对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4.5.3 对被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业绩考评有建议权。
        4.5.4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其整改,如不能当场解决,应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发出《停产整顿通知书》停产整顿。发现作业场所有特别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将情况和处理措施向上级报告。
        4.5.5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同时依照《QHSE奖惩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或个人收取QHSE教育费:
        a)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 未设立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监督人员不落实的;
        c)  员工上岗前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上岗证上岗工作的;
        d)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操作的;
        e)  未向岗位操作员工及时发放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f) 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要求、不定期检的;
        g) 应急预案没有或针对性不强,不定期演练的;
        h)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或其他需要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未整改的;
        i) 违反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条款的单位;
        j) 违反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条款的个人;
        k) 违反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4.5.6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停产整顿并发出《停产整顿通知书》,并同时依照《油田分公司QHSE奖惩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或个人收取QHSE教育费:
        a) 井控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b) 未经申报批准擅自钻开油气层的;
        c) 井控装置配套安装不齐全、试压不合格,不具备控制井口的条件就违章进行下步作业的;
        d) 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e) 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可能造成事故而不听劝阻的;
        f) 危险作业、工艺点火等危险性较大作业没有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或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听劝阻的;
        g) 施工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人身伤亡等安全设施和条件达不到相关安全标准,未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的。
        4.5.7 安全监督人员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同时报所属单位的安全总监及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必要时得到批准后方可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4.5.8 安全监督人员和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在发出《停产整顿通知书》之前,须得到公司安全总监(副总监)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批准,方可发出《停产整顿通知书》。对特别危险情况,安全监督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可以临时停止其作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事后要按照监督程序进行汇报并补办相关手续。
        4.5.9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督业务培训、会议及专业学术活动。
        4.5.10 获得满足工作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以及生活条件(包括检测仪器、护品、生活、通讯、交通设施等)。
        4.6 安全生产检查
        4.6.1 各级安全总监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工作。
        4.6.2 安全生产检查应与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相结合,检查的内容应与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相一致,检查(审核)出的问题需要修改体系文件的,要按照体系管理要求及时组织修订。
        4.6.3 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车间(队、站)每月组织一次系统安全检查,班组每周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岗位操作人员按日巡回检查制度进行检查。
        4.6.4 检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检查的内容应编制QHSE检查表,发现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管理办法》执行;发现违章行为,按《QHSE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4.6.5 安全监督实行现场巡回监督检查制,对重要的生产、施工环节等,安全监督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编制并填写QHSE检查表,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管理办法》进行追踪处理。
        4.6.6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季节性、节假日、专业、综合性等检查方式。
        4.6.7 日常检查
        a) 连续性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制,按规定路线和内容定时、定点进行检查,特别要对安全监控危险点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同时将处理情况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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