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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3日
 
第四节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按照《大庆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如下。
(一)车间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个工作日以下的轻伤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0.1吨以下的事故;
4、造成环境污染较轻的事故。
(二)分厂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60个工作日的轻伤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5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的事故;
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60个工作日以上的轻伤事故或重伤1-2人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10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5吨以下的事故;
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股份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事故;
2、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
3、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
5、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事故;
6、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事故;
7、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石油和大庆石化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指挥部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大小、经济损失、人员伤害情况以及应急抢救中的人员不作为等,可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承包合同、行政处分等,具体由调查处理组确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其他文件相抵触的条款,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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