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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6日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自查评工作后,可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专家组”查评申请(一般提前2~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上报的“专家组”查评申请和自查评总报告,结合年度安评专家组查评计划,组织“专家组”专家查评。
        “专家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能正确掌握、应用评价标准;
    (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能严格要求自己,高标准完成查评任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要求,能圆满完成查评任务;
    (六)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能自觉保守被查评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查评或复评开始时,“专家组”与被电厂共同召开首次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专家组”组长向被查评单位介绍“专家组”成员和查评分工;
    (二)被查评单位介绍自查评开展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专家组”组长提出查(复)评的总体安排和要求;
    (四)被查评单位指定各专业联系人。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初评天数一般为10天,成员人数为15人左右;“专家组”复评天数一般为8天,成员人数为12人左右。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按照安全性评价标准,为各部门提供安评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采取资料查询与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模式查评生产设备、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 查评或复评期间,“专家组”应认真核对和自查评和上次专家查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对查评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 “专家组” 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由各专业查评小组分别编写专业查评或复评报告;“专家组”组长编写本次查评或复评总报告,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查评或复评结束时,“专家组”与被电厂共同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各专家查评小组组长分别通报本专业查评或复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二)“专家组”组长通报本次查评或复评总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专家组”组长将正式总报告和各专家小组报告提交电厂和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在完成每轮自查评或“专家组”查评后,应针对查评中发现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分析、评估、整改。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复评一般在查评后半年至一年内进行。复评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查评相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安评工作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检查整改项目的完成情况,统计整改完成率(一般问题整改率为100%,涉及到设备改造的重大问题整改率为8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应定期检查、监督各部门安评工作开展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能扎实开展安评工作、整改项目完成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开展安评工作或整改项目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通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安全分管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和督促整改计划完成情况,并结合春(秋)检等工作,对未完成的整改项目和已完成的重点整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提出或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减低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并对未按整改计划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安评开展情况,并将安全性评价的整改等情况作为每年春、秋季等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组织经验交流,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对能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整改绩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开展安评工作或整改项目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给予批评;对整改不力而酿成事故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安全性评价流程
    附录2:安全性评价查评报告
    附录3:安全性评价查评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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