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现场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正常生产秩序,根据集团公司、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现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从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可看出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入手(简称“两个控制”),消灭事故隐患,达到本质安全。
第二章 生产厂房及工作现场注意事项
第三条 生产厂房应设有土建设施平面的单位面积荷重量及荷重限度。
第四条 生产现场停放的乙炔瓶,氧气瓶其放置地点必须无明火及火星溅落。周围无易燃物品。乙炔瓶及氧气瓶的间距不小于8米。现场储备使用的乙炔瓶每处不得超过5瓶。
第五条 燃烧室内拉设110V或220V临时照明,要在燃烧室外部设置随时切断电源的刀闸。
第六条 进入凝结器工作,需要专用的爬梯,平台或牢固的梯子上下。
第七条 高温高压部位,在运行中发生泄漏,不得任意打开保温敲击检查,如必须打开检查应视具体情况,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才能进行。如需带压堵漏需经总工批准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能工作。
第八条 一切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工作现场,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及“三无三齐三不乱”。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进入现场要着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短裤、背心、裙子、高跟鞋(2~5公分)、凉鞋。女工的长发要盘在帽子内。
第十条 使用和搬运浓酸或强碱性物品的工作人员,要熟悉物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要带口罩、着耐酸碱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耐酸碱服)及长筒胶靴。
第十一条 禁止用肩扛、背驮、抱住的方法搬运浓酸、碱溶液的器皿。
第十二条 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有强力设备通风良好的室内进行。
第十三条 当浓酸散在室内时,要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第十四条 酸碱罐顶部不准站人,酸碱罐周围要设为栏及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酸、碱罐如有玻璃液位计,要装金属护罩。
第十六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十七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生产技术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十九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第二十一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二十二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二十三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照明,无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在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储藏室内。
第二十五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二十六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面,应将保温层更换。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有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 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二十七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三章 防护栏杆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防护栏杆是防止误入带电设备区域,防止靠近带电设备以保证不小于安全距离;防止高空平台、人员通道,升降口等危险场所发生坠落;防止跨越传输设备的一种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常设防护栏杆
(一)下列地点必须设常设防护栏杆。
1、户外敞开式升压站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必须分别设立独立的常设防护栏杆,进出口门应加锁。
2、独立单元设备如主变压器,高备变等。
3、厂房内的所有升降口、孔洞、楼梯和沿平台等场所敞开边缘的部位,并设置100mm高的防护板(楼梯除外)。
4、传输皮带两侧通道。
5、无罩转动设备周围。
(二)常设防护栏杆的规范
1、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在疏散通道或特殊危险场所的防护栏杆可适当加高,但不应超过1200mm。
2、横杆与上下构件的间距不得大于380mm。
3、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000mm。
4、传输皮带通道两侧的防护栏杆应高出皮带底面400m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000mm,横杆间距不大于200mm.
5、防护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6、防护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A3F的钢材制作。防护栏杆的结构应全部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
7、防护栏杆必须涂防锈漆,并按GB2894-82《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第三十条 临时防护栏杆
(一)临时防护栏杆可分为钢结构式及警示式两种。
(二)下列地点必须设临时钢结构防护栏。
1、检修工作期间需拆除原设防护栏杆部位。
2、检修工作期间新增加的临时平台,临空面。
3、检修工作期间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面盖板。
4、临时钢结构防护栏杆规范应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下列地点应设网状(绳)临时警示式防护围栏。
1、检修工作期间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2、高压试验为防止行人接近的高压电源。
3、检修工作期间的临时起吊场地。
4、临时防护栏上应根据临时防护围栏的用途挂设警告牌,如止步,高压危险等。
第四章 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检修场地
(一)检修场地应拉红白相间的围栏绳,与运行设备有明显隔离标志,并留有出入口。
(二)检修场地应铺塑料布或胶皮。
第三十二条 检修电源
(一)分路检修电源回路,宜安装触电保安器。
(二)电源线一般不得有接头,如有接头应放在定制的盒内,并标明电源接头。
(三)电源开关的外壳应完整,不准有残缺和破损。
(四)电源线应摆放整齐,平行线段应尽可能捆在一起。
第三十三条 检修场地照明
(一)厂房的固定照明灯泡应齐全完好。
(二)检修地点临时固定照明,应安装在固定的架子上,架子应稳固,高度不应小于2.5M。
(三)检修地点移动照明,应采用手提行灯。工作人员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汽机,发电机,锅炉容器内)手提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
(四)照明灯一般采用橡皮绝缘线,不应有接头。
第三十四条 检修地点防火
(一)电、气焊特别金属切割,必须采用防止火星喷溅的措施。
(二)检修现场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标示牌。
(三)检修现场应按灭火对象临时配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材。
(四)氧气、乙炔瓶、电焊机必须存放在远离检修现场的固定位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通道
(一)检修现场必须划出有明显标志的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二)锅炉平台、步道不准堆放设备部件和工具材料。
(三)检修通道上方有施工时,应架设防止高空落物的屏蔽通道或搭设安全网。
(四)临时架设的桥式通道,应坚固并有符合安全要求得栏杆,悬挂承载量和严禁堆放物品的标志。
(五)检修通道上的坑洞除设临时围栏外,夜间还应悬挂红色照明灯和“当心坑洞”标志。
第五章 电气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且至少每两年检查身体一次),不是色盲,讲话清楚并经领导批准。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部颁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热机、电力线路三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会紧急救护,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酒后和精神不振者不准进入现场进行电气工作。
(五)新入厂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工作,不准单独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电气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第三十八条 6KV小车开关在试验位置时,不论合闸或断开位置,该系统均视为带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电气值班人员不得参加设备检修工作,事故及紧急情况处理时,可配合检修人员进行检修设备的传动试验或进行一般缺陷处理工作。人身与设备的安全距离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设备检修后的拉、合闸,传动试验应由电气值班人员配合进行)。
第四十条 检修后的6KV小车开关及二次回路作传动试验时,开关必须在柜外。试验的工作负责人必须与该系统上工作的有关班组取得联系,并令其离开检修设备(已拆开开关下部线头的除外)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