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生产现场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6日

        第四十一条  任何情况下禁止约时停送电。
        第四十二条  非电气人员及运行(电专业)的学员和实习人员、参观人员,进入高压设备区域,必须有专人监护,不得移动和超过遮拦,触及设备,并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四十三条  允许单独巡视的人员可以单独进行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四十四条  值班人员需要移开或越过遮栏应有值班电工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在场监护,但必须遵守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表1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对高压设备的巡视,应按规定时间及线路进行。做到检查到位不漏点、不离线。遇有特殊情况如大风,雷雨,高温季节,设备异常情况和检修后初投入运行的设备应重点检查。
        第四十六条  值班人员巡视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与控制室联系听候命令;若系本人引起,应立即将情况汇报班长或值长,听候命令进行处理,禁止擅自处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除外)。
        第四十七条  夜间熄灯检查高压设备需两人进行,其中一人必须具有值班电工及以上职务人员。
        第四十八条  进入高低压开关室巡视设备或工作,须将门用自动锁关闭。
        第四十九条  管理单位要制定220KV升压站出入制度,出入升压站要随时锁门。
        第五十条  各高压开关室钥匙应备三把,由主控电气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为事故处理专用(紧急情况用),一把为值班人员检查设备用,一把可借给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当日归还。
        第五十一条  允许持有专用钥匙的人员,须经总经理和安监部门批准,所持钥匙不准转借,调离公司时交回。
        第五十二条  在升压站内进行非电气工作时,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监护并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五十三条  在升压站内进行电焊作业时,禁止用接地网代替焊接地线,应采用双线制。
        第五十四条  升压站接地网要定期测试。
        第六章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严禁因工作联系失误,造成误停、误送电,或误启、停设备。
        第五十六条  严禁未做好安全措施或制动措施,即在转动部件上或可能转动设备内部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输煤皮带上站立或跨越皮带。
        第五十八条  严禁不验电接地、不挂接地线就违章作业。
        第五十九条  电气操作,监护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与操作人一道操作,严禁脱离监护岗位从事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电气倒闸操作应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第六十一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第六十二条  电气操作,装设的接地线要符合《安规》要求。
        第六十三条  设备检修,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票,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第六十四条  非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只有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方可进行带电作业。
        第六十五条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全部实施完毕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作业,并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严禁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第六十七条  设备检修完毕,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方可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准进行试车工作。
        第六十八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加强监护。
        第六十九条  在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并加强监护。
        第七十条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按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十一条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应有可靠的接地,移动电源盘应装漏电保护器,并戴好绝缘手套。
        第七十二条  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第七十三条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安规》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十五条  严禁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若工作需要必须拆除上述设施时,应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第七十六条  严禁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第七十七条  严禁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第七十八条  严禁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第八十条  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时要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严禁戴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爆、易燃区,严禁在易爆、易燃区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第八十二条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八十三条  氢、油区作业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严禁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
        第八十四条  严禁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第八十五条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应有人监护,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严禁在周围逗留。
        第八十七条  现场滤油应安排专人看管,并有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第八十八条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按规定正确着装。
        第八十九条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时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九十条  严禁酒后上岗工作或驾驶车辆。
        第九十一条  发现他人有违反“安规”,或有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第七章   进公司参观或联系业务等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十二条  凡进公司参观或联系业务等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公司大门必须持证件在门岗进行登 记,办理手续。
        第九十三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一般应先与总经理办公室洽谈,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进行配合。进入现场,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应急事项等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履行入厂、离厂书面签字确认手续。
        第九十四条  进入现场的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着装符合进入生产现场的规定要求。
        第九十五条  陪同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的人员应事先交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参观纪律。
        第九十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的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在公司陪同人员的统一指挥下,按指定的路线参观,不准私自行动,不准进入警戒线内。
        第九十七条  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禁止在集控室同监盘的工作人员谈话、询问设备运行情况。
        第九十八条  凡禁止参观靠近、触摸的设备周围应划黄色警戒线。
        第九十九条  禁止在高压、高温阀门、看火门、水位计等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停留。
        第八章   集控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未经批准的任何外来人员不准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一条  除有关领导及生产管理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能未经批准随意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二条  上级领导来公司检查工作时,由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运行部领导陪同可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三条  检修人员只有在办理好有关工作的工作票,并经值长同意后才能进入集控室现场工作(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开具工作票)。
        第一百零四条  检修人员办理工作票只能在工作票办理室内办理,未经允许,检修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进出集控室。检修人员的检修工具以及其他防护用品等不得带入集控室(集控室内的工作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热工或电气人员如要了解机组DCS等系统缺陷情况,只能使用值长站的电脑,不得在操作员站上随意调换画面。一般情况下可向值长或班长了解情况,不得直接干扰监盘人员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培训、实习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集控室,任何时候都不准上盘。
        第一百零七条  参观、学习人员必须到总经部、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办理参观、学习手续,佩戴参观、学习证并由我公司有关部门人员陪同,方可接洽;且必须离操作或仪表盘1米以上。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集控室内影响、干扰监盘人员正常工作;监盘人员坐姿应端正、规范,严禁嚼槟榔、吃零食等。
        第一百零九条  如遇事故或异常处理,除当班运行值班人员及生产系统领导现场指挥外,其他人员必须自觉、无条件退出集控室。
        第一百一十条  一般情况下,集控人员只能在集控会议室或餐厅室内用餐,集控室内严禁吃零食零餐。
        第一百一十一条  集控人员安全帽、茶杯、手套、常用工具(如阀门扳手、测振仪、测温仪、榔头、警示牌等)、安全工器具、各种表纸、各种文件夹等必须定置管理,使用完毕后整齐放回原处,严禁乱丢乱放,有关柜门应及时关好。
        第一百一十二条  集控人员的交接班应按“交接班制度”执行,班前、班后会在集控会议室或交接班室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集控室是一个严肃的值班场所,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明亮,严禁任何人在集控室吵闹、喧哗、追逐,任何人不得作出有悖于集控室工作氛围和文明形象的举止言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任何集控运行人员均有权制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报告部门或安全监察部处理。
        第九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者,若属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其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以上各条款制定及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部。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