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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6日

        三、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禁止洒漏。
        四、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
        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凡产生废水的单位要按规定向安全生产处环保科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安全生产处。污染物申报表见附件一。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各单位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全环保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八章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定义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四、各单位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第九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十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四十一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 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 人员中毒死亡。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第四十二条  事故的报告
        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上报总经理。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二),除留存外,送至公司安全环保处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调查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各生产厂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
        3、 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四十五条  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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