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及时、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项目部必须根据上级领导机构、业主、监理部及公司安全部提出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汇报本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信息。
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信息获得者必须:
(1)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为了赢得事故救援时间,可以越级上报。
(2)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3)报告对象为相关上级领导机构、业主、监理部及公司安全部,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班组长应当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给建管处和监理部。
5、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力求准确,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分部工程名称;
(2)事故发生地的施工队、施工班组名称及联系方式;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项目部要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安全环保部参加调查并做好记录。
9、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其他必要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