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机械施工强制性规定
3.6.4.1 起重机械施工严格按照建设部令166号和京建施[2008]36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租赁、备案、安装、使用、检测、拆卸等工作。
3.6.4.2 摊铺机、压路机、铣刨机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专机专人,持证上岗,杜绝酒后作业,疲劳驾驶.。
3.6.4.3机械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方案,并在施工前向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程序。
3.6.4.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信号工必须持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3.6.5 有限空间作业强制性规定
3.6.5.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主要负责人职责,本着“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建立作业审批、危害告知、现场监督、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安全施工体系。
3.6.5.2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报请属地相关检测部门对作业空间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气体进行专业检测,掌握具体情况。
3.6.5.3 有限空间作业时要采取有效通风措施,配备各类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并根据作业空间的实际请款想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3.6.6 人工挖孔桩施工强制性规定
3.6.6.1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6.6.2 人工挖孔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防高坠、物体打击、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保障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6.7 临时用电强制性规定
3.6.7.1 各项目部必须根据参施工程临时用电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3.6.7.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2005标准要求,落实三级配电和逐级漏电保护措施,实行三相五线制的线路配置规定。
3.6.8 施工机械强制性规定
3.6.8.1 钢筋和木料加工机械必须搭设防雨防砸棚,运转部位设防护罩,设置安全防护挡板。同时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标准。
3.6.8.2 电焊机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箱,安装弧焊机触电保护器,一、二次侧防护罩齐全,二次则安装防触电装置,使用专用的焊把线和焊钳,且双线到位。
3.6.8.3 潜水泵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器,施工时必须使用绝缘材料悬挂。
3.6.8.4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前,必须检查绝缘手柄是否完好,漏电保护装置是否灵敏有效,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绝缘保护用品。
3.6.9 关键部位施工强制性规定
3.6.9.1 邻边、洞口防护强制性规定
3.6.9.1.1 深度超过2米的沟槽和深基坑以及房建首层周边、框架邻边、阳台周边必须搭设两道护身栏,刷红、白相间漆。
3.6.9.1.2 施工现场洞口防护必须严密,超过1.5X1.5m以上洞口四周应加设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密封;小于1.5X1.5m空洞应采用盖板密封,并采取固定措施。
3.6.9.2 电梯井防护强制规定
3.6.9.2.1 电梯井首层必须设置双层安全网,四周封闭严密,每四层或高度不超过10米应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网内不得有杂物。
3.6.9.2.2 电梯井内作业平台下支点必须采用圆32以上的圆钢。
3.6.9.2.3 电梯井应设高度应为高度1.5m工具式防护门,且用密目网密封。
3.6.9.3 卸料平台防护强制性规定
3.6.9.3.1 卸料平台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交底、验收程序。
3.6.9.3.2 卸料平台底部铺板必须严密,周边采用硬质材料做高度1.5米挡板,设置自动联锁防护门和保险绳。同时,外部悬挂限重标识,内侧悬挂物料码放明细目录。
3.6.9.3 水平网、密目网支设强制性规定
3.6.9.3.1 采用外挂架或爬架的高层建筑首层必须设置双层水平安全网,宽6米,下方净空5米,双层网间距50厘米,支设满足里低外高要求,且网内不得有杂物。同时,每隔四层要再设一道宽3米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必须为锦纶材质。
3.6.9.3.2 密目网支设必须采用专用绳绑扎。
3.6.9.3.3 水平网和密目网的采购应按照本规定4.5.2条款要求落实,每次所购产品必须有批次监测报告。
3.6.9.4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4.1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前必须按规范编制搭设和拆除方案,并履行审批、交底程序后实施。
3.6.9.4.2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9.4.3 井字架、龙门架应设置超高限位器和水平限位装置。
3.6.9.4.4 井字架应在10米高度处设置一道揽风绳,每增加10米增设一道揽风绳,且吊盘使用双保险吊盘。
3.6.9.4.5 卷扬机和揽风绳地线必须使用地埋式。
3.6.9.5 吊篮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5.1 租赁吊篮架必须有合同书和安全生产协议书,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自制式吊篮架。
3.6.9.5.2 吊篮架必须由专人安装和拆除,并设置保险绳和防下滑保险卡。
3.6.9.6 外挂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6.1 外挂架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履行交底、验收程序。
3.6.9.6.2 穿墙螺栓使用圆32以上圆钢,墙内侧设垫片,并使用双螺母拧紧。
3.6.9.6.3 外挂架升降过程中,架子上严禁站人。
3.6.9.7 外爬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7.1 严格执行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厂家资质审核及合同、协议签订等工作。
3.6.9.7.2 外爬架每次升降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9.7.3 外爬架外侧应用密目网密封,下方必须设置严密的安全网。
3.6.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强制性规定
3.6.10.1 各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体系,要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细化成员分工。
3.6.10.2 各项目部应结合参施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依据国务院第75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从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上报、救援、调查、善后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应急救援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组实施进行演练,不断完善预案的实效性。
3.6.10.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之规定,及时向公司上报事故信息,并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3.11 附则
3.11.1 凡违反本规定,公司将按每条1000-2000元的额度予以处罚,累计处罚额度不超过20000元。
3.11.2 同一项目,单次检查中违反上述3项条款的,公司在处罚的基础上,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对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3.11.3 凡因违反上述条款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免去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职务。
3.11.4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11.5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11.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4 相关制度目录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
4.3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实行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京建施[2007]140号)
4.4 《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4-2004)
4.5 《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5-2004)
4.6 《北京市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6-2004)
4.7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7-2005)
4.8 《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8-2005)
4.9 《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4.10《关于建立“农民工夜校”组织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4.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
4.12《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000)京经安监字第909号)
4.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京建施[2005]802号)
4.14《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
4.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柜)、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管理规定》(城建安全发[2007]85号)
4.16《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4.1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4.18《北京市建筑其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4.19《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4.2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