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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01日

第一条  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者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第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在处理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第三条  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道路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车技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条  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车技部备案。书面检查要将肇事日期、时间、所驾车辆号牌、行驶路线、出事地点、原因、经过、后果(含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情况)及本人对事故的认识、教训、今后措施详细写清楚。

        第五条  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驾驶员,公司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订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同时,其驾驶执照由公司收缴保管,待后处理。

        第六条  对肇事驾驶员,公司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第七条  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结案复印一份由车技部存档。同时事故结案书正本及索赔单位应汇总、整理交由有关经办人员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条  每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举行消防演练活动。提高驾驶员、押运员、公司内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周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过处置模拟突发火情,组织从业人员、职工进行消防演习,检验安全运输应变扑救的能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 为了遏制重特大安全运输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定期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职工进行消防演习,以增强驾从人员、职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使从业人员、职工在突发事件真正到来时临危不乱,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削减到最小。并将演练的内容、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备案,完善灭火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防御安全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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