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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10日


        第二十六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地基基础方案确定时要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和便利性。利用已有烟道支架的钢结构,要充分考虑原有支架上的荷载,严格按规范设计;钢架设计方案如需改造原有锅炉钢架构件或须传递荷载到原有锅炉钢架时,对原有锅炉钢架影响的计算需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荷载计算和加固设计。
        第二十七条 设备运抵现场后,业主方组织供货方、承包方、监理方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形成开箱检验记录。现场设备库(区)存放,根据设备的不同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潮、防火、防盗、防锈、防雨等措施,防止存储设备发生变形、变质。
        第二十八条 在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业主与监理、承包方、施工单位分级负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四级验收机制,必须规范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在施工的不同阶段及时组织监理、业主技术人员进行资料检查,确保工程资料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业主、监理单位、承包方共同组成超低排放试运小组,编写调试大纲和分系统调试措施,并经超低排放试运小组审核通过后开始组织调试工作。承包单位必须按照《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要求,完成单体试运、分系统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和168小时试运行。
        第三十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后,业主方应积极申请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并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完成超低排放电价调整。
        第六章 安全、质量、工期控制、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管理考核
        31.1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要以严格“两票三制”管理为切入点,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和作业程序,凡是生产现场的人员和队伍要把“三讲一落实”、“三措一案”、“作业信息牌”、“停工待检”重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现场安全管理“全覆盖、零死角”。
        31.2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每天组织对承包方现场违章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考核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监督执行。
        31.3 承包方要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上级发现的违章,要进行原因分析,内容主要有:违章经过、可能导致事故类别、违章原因、暴露问题、整改措施、积分与经济处罚,在管理上暴露的问题,每月底将违章分析上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杜绝重复发生。
        31.4 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章行为分为严重违章行为、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等三类。多次发生违章或重复违章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检修协调会上说清楚。对违章行为的考核标准见附表1。
        31.5 承包方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30人以上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有兼职安全员。考核承包方200元,并限期整改。
        31.6 安全员无能力、资质,发现一次考核承包方500元,并限期整改。
        31.7 承包方每天必须进行施工作业的“班前会”、“班后会”,并结合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相应的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总结讲评当天工作和安全情况;开工前工作组成员必须列队整齐进行工前五分钟安全教育,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严禁开工。以上发现一次(项)考核500元,并限期整改。
        31.8 承包方人员不服从监理人员和业主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导,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31.9需要进入生产现场人员都要在二道门进出时亮明“胸卡”,配合保卫人员验证“胸卡”和本人是否对应,凡不配合保卫人员检查“胸卡”的取消生产现场工作资格、列入黑名单。凡在生产现场发现没带“胸卡”的每人(车)次考核用人单位200元。
        31.10 凡因承包方施工人员有偷盗行为或涉及黄、赌、毒等不法行为,除交保卫部门进行处理外,发现一次考核1000元。
        31.11发生火情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500元;发生火情动用消防车,但未造成设备损坏,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1000元;发生火情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的,根据《电力事故调查规程》和《消防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文明施工考核
        32.1 为了保护工程及人员的安全,承包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和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2 承包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3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及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4 现场的清洁按施工区域范围划分,由承包方负责其范围内的清洁。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定期检查,对违反清洁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令其清扫。并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没有按以上规定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5 自工程竣工后10日内,承包方应从工地上将所有有关承包方的设备、承包方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20日内,承包方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建清除。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6 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上述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进度、质量考核
        33.1各承包方要按业主、监理制定的一级网络计划制定相应的二级进度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计划不完善,除限期完善外还要进行每次1000元的罚款;制定了计划又不能如期完工的,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批评外,每项次按1000元进行考核,影响下道工序的考核500-1000元。
        33.2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业主的一级网络计划要求完成,否则将按每次5000-10000元标准进行考核。
        33.3本工程质量的等级按《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各承包方凡经四级验收的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和分项工程优良率未达到规定比例时,则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即:
        33.3.1当一次验收合格率(含受检焊口)未达到规定比例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处罚2000元;
        33.3.2当分项工程优良率未达到规定比率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处罚2000元;
        33.3.3质量处罚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并发出考核单,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批准后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33.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凡因质量问题由监理部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的,每发生一次,对承包方处以500-1000元罚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33.5施工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会同监理部提出处罚意见(不取代规定程序进行的调查处理),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批准后执行。
        33.6各承包方报送的经监理公司审查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要督促各承包方按方案严格实施,若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未按照规程、规范和方案施工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大唐集团制[2005]92号文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处10000-100000元的罚款。
        33.7当出现上条提及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时,在处罚施工单位的同时,另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数额为处罚施工单位金额的20%。
        33.8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监理公司批准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否则每项次考核1000-10000元,并限期进行重新处理。
        33.9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必须与业主联系,通知业主参加质量事故分析会,施工单位有告知义务,否则接受业主每次5000-10000元的考核。
        33.10 工程上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预制件、加工件和外购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材质合格证和技术资料,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材料取样须按见证取样的要求进行,否则除责成购货单位调换处理外,还要对承包方进行每项次1000元的罚款。
        33.11工程中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具备完整的技术鉴定证明和试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除勒令其停工外,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坚决拆除,并且每项次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若采用的新工艺给工程增添了亮点,除进行表扬外,还要进行适当奖励。
        33.12检查各承包方在工程建设中所用的仪器和试验用仪器仪表的精度,配备情况和计量证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满足工程需要,如存在人为原因,对责任单位进行10000元的罚款,并责成其更新仪器。
        33.13所有施工图要进行会审,未经会审的图纸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否则每项次考核承包方10000元。
        33.1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规范、按图纸、按工艺进行施工,未经会审和确认的施工图不得施工,并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否则每项次考核500-1000元。
        33.15对发生有设计变更的部位,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否则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对已施工部分坚决拆除,按变更后的进行施工。
        33.16施工过程中要有原始记录和自检记录,如上道工序尚未进行质量检验,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合格,不允许进行覆盖或封闭。若擅自进行施工,每项次考核500-1000元;若造成质量后果的,加倍进行处罚。
        33.17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质量验评划分表,经监理公司确定的W(见证点)、S(旁站点)、H(停工待检点)必须有记录,记录不全或不认真,每项次处以100-500元的罚款。监理人员未尽到职责的,每次处以100-300元罚款。
        33.18建立定期质量分析会制度,由监理通报工程质量情况,研究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质量预控措施,并形成记录,制度不全、记录不完整每项次考核100-500元,并限期进行完善。
        33.19承包方采购的安装材料、外购件及加工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合金件要有光谱分析报告,材料不完善的,坚决不允许采用,并进行3000-5000元的罚款。
        33.20所有的砼工程质量,尤其是烟道支架基础、烟道支架、土建等对外观工艺要求较高的结构、部位,要有专项施工工艺措施,无工艺措施的罚款2000元,并限期完善。
        33.21彻底消除蜂窝、麻面、裂缝、错台、变形、露筋等质量通病,确保外观工艺水平,每发现一处考核100-500元。确保焊接质量,消除气孔、夹渣、裂纹、未焊透、焊缝不平滑等质量缺陷,每发现一处考核100-500元。
        33.22对需要采取射线检测部位,要进行100%的射线检查,若发现故意漏检的,除责成检查外、还要进行每处1000元的罚款。
        33.2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图纸设备的交付情况统计表,制定进度控制的预控措施,否则每次考核1000元。
        33.24按照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业主和监理公司,业主批准后实施,不按该程序进行施工的,除完善手续外,每次考核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由监理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专工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同时抄送经营管理部、监理及相关部门。未经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审批的单子在结算时不予确认,并对相关部门人员考核;如不及时抄送各部门,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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