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管理,严肃纪律,保持良好工作秩序,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假期种类
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工伤/职业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第四条 休假管理
1、休息日
非轮班制员工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轮班制员工的休息日为轮休日。
无特殊情况,休息日不需办理任何请假手续。
2、法定休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三月初三);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现行标准,随国家调整而调整
具体放假时间按国家颁布的规定及集团休假通知执行。
3、年休假
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以其他形式安排休假。
4、病假
定义:员工因患病、负伤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而获得的一种假期。
医疗期规定:
工作时间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
|||||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 |
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
|
医疗期 |
3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病假工资 |
70% |
70% |
70% |
60% |
60% |
60% |
60% |
注:病假期间员工待遇以请假时岗位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发。
员工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公司停发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休假要求
在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办公室提交《请假条》(附件1);
休假2天(含)以上者须持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或休假证明,无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获批准请病假的员工,先冲减带薪年休假后,超出部分再按照病假工资待遇计算。
5、事假
事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事假为无薪假期。
6、工伤/职业病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后,按指定的医疗单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假期。工伤认定和有关假期按国家《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发放岗位工资,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婚假
休假标准
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明可享有3天婚假;
休假要求
在公司服务期间结婚登记;
婚假为带薪假期,必须提前一周申请且一次性用完;
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8、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休假天数及产假期间待遇,以生育保险核定为准。
9、护理假
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妻子分娩,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
10、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的,给予3天带薪假期。
第五条 休假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
厂级领导: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中层及以下人员:
3天以内由各公司领导审批;
3天(含)以上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2、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持相关证明详细填写《请假条》,依照审批权限提交相关领导批准;
审批后的《请假条》由各公司综合部留存,作为考勤备案;
员工所有休假均需经相关领导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旷工处理。
3、销假
员工休假结束,须持相关证明到各公司办公室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