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结合集团公司的休假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自进入康达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酬待遇。
二、职工自进入康达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在康达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得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在康达公司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得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在康达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得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各部室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优先考虑抵消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不跨年度安排,各部室确因生产、工作特点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各部室安排符合规定的职工年休假的,在每月25日以前上报综合部,便于统计考勤。
六、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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