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职工,是指原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固定在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准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第二条 保健食品补贴按每月30天计发。工作满20天的,发给全月保健津贴,不足20天或临时参加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第三条 固定在有毒有害作业单位现场直接组织和指挥生产的车间主任、分管技术员、技安员、调度员以及搬运工,全月生产饱满时发全月保健。生产不正常时,按实际生产天数计发。
第四条 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常深入有毒有害及高温作业场所工作时,每天工作四小时以上的,享受整天的保健津贴;每人工作不足四小时的不发;每月享受保健津贴最高不超过十五天。
第五条 厂工会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和安全环保人员,按接触有毒有害工种的实际时间,计发保健品津贴。
第六条 高温保健津贴属季节性的,只在七、八、九三个月份发给。
第七条 从事两种以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按最高一种标准发给保健食品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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