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加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结合我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总体目标:
对我狱范围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整改通知单》落实率达100%。
二、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的缺陷。
三、事故隐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2、明确事故隐患的管理人员及职责,负责日常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事故隐患,随时掌握事故隐患的动态化。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和督促各单位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并负责本单位内部协调、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整改。安全科依法对全狱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管理实施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安委会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改通知单》。
四、事故隐患整改程序
1、事故隐患整改实行所属单位负责制。本单位能解决的不得推给上一级解决。对因资金、技术等问题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上报监狱(报告安全部门)。
2、安全部门负责对全狱内各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统一监督检查,对因技术、财力、物力所限,安全隐患无力解决的,安全部门核实后,报安委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但对未能自行解决的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
3、事故隐患整改完毕一周后,由分管领导召集安全、设备、审计、督察、技术及隐患所属单位,按照整改设计要求进行隐患整改验收。必要时邀请上级或专业部门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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