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杂案件的合议应本着“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合议委员会对案件的查处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严重、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及拒绝接收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暴力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检查的案件。
3、合议委员会由: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和案件主办监察员组成。
4、合议委员会对监察案件的合议程序:
(1)听取主办监察员的汇报;
(2)向主办监察员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研究。
(5)决定合议结果。
5、合议委员会会议由支队领导主持,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情况或人员不全时,可事先沟通,并按照沟通结果,形成决定。
6、下列复杂案件由主办监察员提出,所在大队长核准后,报合议委员会合议:
(1)处罚数额超过职权范围内的;
(2)影响较大或案件复杂的;
(3)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的案件;
(4)隐瞒或瞒报死亡事故的。
7、合议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凡与案件当时人有直接或厉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8、合议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当事人通报案件合议的结果,对案件的合议过程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