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大队正在办理的案件,起案卷由各大队统一存档和保管,结案后10日内交由支队内勤存档。
2、经过复议、诉讼的案件,其案卷由案件承办的大队移交市局综合法规科或办公室保存。
3、各大队应当建立案卷登记台帐,并按照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4、查阅案件必须经支队长批准,只能在支队内部进行,不得随意带出或者借阅。
5、外单位任何人员不得查阅、借阅本支队案卷。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必须经支队长或分管支队长批准,在本支队内查阅。
6、执法案件必须严密保存,不得复制、损坏、遗失。
7、执法案卷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执法案卷到期销毁时,由大队向支队提出申请,列请名单,报支队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数量、方式、地点必须留有影像资料,同时有第三人见证。案卷销毁要制作《案卷处理笔录》,经支队长、分管支队长、案卷处理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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