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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施工监护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30日



4  安全监护人职责:
4.1  安全监护人对本作业点负有安全监护责任。安全监护人应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2  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前交底,宣读安全施工作业票,补充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签名栏上签名。
4.3  督促和协助施工作业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使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使用之。
4.4  督促施工作业负责人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在扩建、改造工程监督施工人员在指定的区域工作,防止施工人员误入(登)带电间隔,防止误碰运行设备。
4.5  督促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使现场布置、工器具、安全设施等符合施工工艺标准。
4.6  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工作岗位,如果需要暂离开现场时,应临时委派安全监护人,并向全体人员宣布后方可离开。
4.7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施工队(班)长或项目部报告,并及时提出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措施。
4.8  每天应向施工队(班)长和专(兼)职安全员报告作业现场安全信息。
4.9  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必须佩戴“现场负责”袖标;安全监护人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在现场时,必须佩戴“安全监督”和“作业负责人”袖标;当小分队作业时,若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为同一人,则同时佩戴“作业负责人”袖标和“安全监督”袖标。

5  安全监护人权利:
5.1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提出警告和批评。当出现威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作业时,有权先令其停止其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2  有权对违章违纪人员实行经济处罚。
5.3  有权督促施工队(班)长对发生的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分析,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6  奖励和处罚
6.1  安全监护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由项目部质安科给予表扬或奖励。
6.2  在安全监护中,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避免重大事故者,由公司质安部给予嘉奖。
6.3  在安全监护中,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制止违章不力,擅自离开岗位,未正确佩戴“安全监督”袖标,安全监护失职造成事故者,将根据情节追查责任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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