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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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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8日

  3.10 供应部门负责新购的手持 电气工具,计划员在选择供货单位时,要严格把关。供货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部门认可的入网证,确保新购进的工器具质量符合“安全性评价标准”。

  3.11 各单位负责管理的专职保管员要加强工器具的维护、保管、保养及维修,保证提供符合“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合格手持 电气工具。

  3.12 使用单位从工器具的借用、使用、保管到回交要设专人管理,认真维护,确保工器具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3.13 建立工器具的年报废制度。各部门根据工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对那些无修理价值的工器具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组织鉴定,经厂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

  3.14 如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将按违章考核。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4.2 本标准按《XX第一热电厂安全奖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 核:

  审 定:

  批 准: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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