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2日

  (8)大型客车。

  (9)爆破施工。

  (10)10米以上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11)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12)10人以上人员同时作业地下工程开挖。

  (13)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

  (14)发电机组安装。

  (15)大型管道、闸门安装。

  (16)泥石流地段施工。

  (17)汛期水上施工。

  (18)10人以上人员交叉作业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路线。

  (19)其它重要设施、施工。

  3、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因素为安全检查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和《隐患整改通知》(附表2)定期报工程局(厂)、公司建档备案,并抄报集团公司。

  4、项目施工一般危险点、部位、源、危险因素的安全检查,监控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每次应按《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的要求对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和评价做好记录。对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一般隐患当时整改的,也应在检查结果中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专业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后,检查组根据有关办法作出以下检查评价。

  (1)优秀;

  (2)良好;

  (3)合格;

  (4)不合格;

  (5)停工整顿;

  第五章  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当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停工整顿的,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明确: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4)经费来源

  (5)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三十六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在项目部安全部门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局安监办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生活基地单位和各协作队伍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