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型客车。
(9)爆破施工。
(10)10米以上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11)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12)10人以上人员同时作业地下工程开挖。
(13)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
(14)发电机组安装。
(15)大型管道、闸门安装。
(16)泥石流地段施工。
(17)汛期水上施工。
(18)10人以上人员交叉作业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路线。
(19)其它重要设施、施工。
3、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因素为安全检查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和《隐患整改通知》(附表2)定期报工程局(厂)、公司建档备案,并抄报集团公司。
4、项目施工一般危险点、部位、源、危险因素的安全检查,监控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每次应按《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的要求对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和评价做好记录。对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一般隐患当时整改的,也应在检查结果中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专业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后,检查组根据有关办法作出以下检查评价。
(1)优秀;
(2)良好;
(3)合格;
(4)不合格;
(5)停工整顿;
第五章 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当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停工整顿的,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明确: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4)经费来源
(5)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三十六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在项目部安全部门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局安监办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生活基地单位和各协作队伍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