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施工用电
1.承包商应在项目单位指定的地点接入施工用电系统,并全权负责连接点以下的电气设备保护和人身安全。
2.电气工作必须由承包商专职电工进行。
3.施工电源设施配套,符合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接线整齐、美观。
4.配电盘、柜内插座电压等级、开关负荷名称标示清楚,电源一、二次盘、柜门上锁。
5.施工区域电源电缆走向布置合理,布设整齐、美观并标示清楚。
6.施工现场严禁用接地代替接零保护。
第二十八条 焊接作业
1.遵守焊接安全规定,严禁在带压的设备和盛装过油脂与可燃气体的容器上进行焊接工作,严禁在易燃材料附近及上方进行焊接工作。
2.各类气瓶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固定设施牢靠、美观。
3. 火焊皮管不得妨碍通道,下班后及时收回。
4.除外围工程部分可使用瓶装氧气、乙炔气外,其余部分应使用管道集中供应气体。
第二十九条 危险性作业
1.进入坑井、孔洞、地下、金属容器、潮湿地点作业,必须使用行灯照明,并做好防止缺氧窒息措施。
2.拆除作业、近电作业、吊装作业、射线探伤等危险作业场所应有醒目的警戒、警告标志,并有专人监护。
3.坑井、孔洞、陡坎、土方开挖区、高压带电区、重点防火区必须设围栏(墙、网)、盖板,并有明显标志,易燃易爆品应单独存放。
第三十条 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有合理的弃土方案和防塌方措施,并保证道路畅通。
2.拉运土方的车辆应有措施尽量减少散落造成对路面的污染,并按照谁拉土,谁就得负责将散落的土块清扫干净的办法执行。
3.现场应自始至终保持场地平整,临时堆放的土方必须经过整理。
第三十一条 成品、半成品保护与防止“二次污染”
1.承包商必须制订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2.设备安装后应实施遮盖保护;对于设备上方或周围存在危及设备安全的作业时,须对设备进行隔离保护,并重点对电气、热工仪表盘柜,设备保温外护板、小管道、成品楼层地面、混凝土楼梯及其扶手、混凝土结构梁柱、土建施工结束后的柱与墙面实施保护。
3.对于一个月以上的深基坑开挖,边坡应采取防护措施。
4.油漆与保温、粉刷、起吊等工作应采取主动保护措施,防止对其它成品造成污染与损坏。
第三十二条 现场清理整顿
1.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窗口活动。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实行工序交接、验收、签字制度,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工艺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工作面。
2.严格控制领用设备材料,当天领当天用完,特殊情况在作业场所存放不得超过48小时。严禁将施工场所作为设备材料堆放场使用。
3.现场领用的建筑安装材料必须码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摊及堵塞通道。
4.设备、材料开箱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废料垃圾及时清理运走。
5.各种工器具、索具应摆放、挂放整齐,表面清洁。
6.各种设备、材料安装就位前应进行清洁,安装后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7.不得随意在墙板、楼板上凿洞,确因施工需要凿洞,应经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并使用专门工具施工。
8.各种施工垃圾、废料应堆放在指定场所。现场执行“随做随清、随做随净”制度,必须达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
9.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通道并有明显标示,安全通道必须做到安全、整洁、畅通、照明充分。不得有任何物料影响通道畅通,特别是脚手架、脚手管、电源线、电火焊皮线,不能避免过通道的,要采取高架或低设措施。
10.制订并执行钢材、木料、电缆头、焊条头、包装品等工程废料回收制度。
11.施工现场及施工区域的沟道、坑井、地面、屋顶、平台应做到无垃圾与废料,设备表面清洁。
12.生活垃圾应用塑料袋装好,集中存放在封闭的垃圾筒内,每天清理运出现场。
13.液体废料如油脂、废水等不得排入开口下水道、渗水坑或地下。废油应盛放在废油桶内,统一按规定处理。
14.能被回收的废料,在未征得项目单位同意以前,不得让现场以外的人取走。
15.严禁随地大小便或以其它方式污染场地和建筑。
16.严禁使用属于业主最终设施内的盥洗间和厕所,即便它们是处在建造之中也严禁使用。施工承包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使用自设的卫生设备,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17.施工承包商应自觉保持施工区、生活区以及公共区的清洁卫生。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保留要求对此类区域进行清扫的权利,其费用则由承包商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业健康
1.施工承包商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
2.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防止中毒措施。
3.严禁未成年人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4.员工食堂与食品间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同时应严防食物中毒。
5.员工宿舍应有良好的居住条件,保持通风与干净整洁,并有专项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防止公害
1.噪音:施工承包商必须承担消除噪音的义务。所有在正当工作时间以外,凡节假日施工或有可能影响周围环境的工作,必须事先征得监理人员的同意方可进行。
2.烟尘、粉尘:施工承包商必须承担消除粉尘、灰尘飘洒的义务,同时现场禁止一切焚烧物料的行为。
3.动物:除警卫人员可能使用的警犬以外,现场禁止一切牲畜进入。
第三十五条 消防与警卫
1.承包商必须健全消防、保卫网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编制消防保卫计划及措施。
2. 开展消防、保卫知识教育与培训,提高全员消防、保卫意识与技能;现场应布设醒目的消防紧急报警标志。
3.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现场严禁生火取暖和使用电炉取暖。
4.现场治安警卫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单位“人员、机械进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应建立现场文明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文明施工检查与考核标准,加大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实现文明施工总体目标。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组织对施工承包商文明施工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惩处。监理承包商应对现场文明施工做好全过程监督工作,及时督促整改项目的落实。施工承包商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文明施工应进行经常性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组织对施工承包商文明施工进行考核、评比,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对文明施工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或荣誉等级评定,对文明施工情况差的单位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