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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1日
五、共用的手动工器具配备
1.      工程部根据劳动力资源需求计划,编制共用工器具需求计划,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由商务部通过市场调查、招标,集中采购,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2.      共用工器具不发放到劳务工人个人或劳务小组,由仓库直接保管。
3.      班长安排施工任务时,需在任务单上注明该任务需要借用的共用工器具(个人单独使用的工器具已经发放到个人,任务单上无需注明)规格类型、数量、使用时间,报工长批准后,由班长到仓库领取,办理领取手续。
4.      班长在安排劳务工人个人或劳务小组工作时,将工具明确交由某个工人(本班内工器具使用最为熟练的工人)使用,并委托其代为照管;当其使用完毕,小组其他人员需要使用时,不得拒绝;
5.      班长、劳务工人可以拒绝非本班(指不归本班长管理的工人或小组)人员的工器具调用、取用要求。
6.      使用完毕由班长(或班长委托某位工人)负责收集、清理,由班长归还仓库,仓库检查验收后予以销账。
7.      当某些工器具需连续使用多天的,可由班长暂为保管。当预计在2天后需要再次使用的,则应在使用完毕后归还仓库,在再次使用时办理手续,从仓库领取。
8.      班长从仓库领取共用工具时,应检查其完好率,对已经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使用的,可以拒领。在使用中须按操作方法、工艺要求使用,若出现故障的,及时还库,并换取完好的工器具。
9.      因使用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故意损坏工器具的,追究班长、操作者相关责任。属技术原因、自然损耗原因损坏的,不得追究班长、工人责任。
10. 当施工高峰共用工具使用频率较高,仓库库存无法满足施工生产需要时,仓库需及时上报工长,由工长进行综合考虑,根据实际和未来预计需求情况,确定补报进货或加强现场调剂。
六、手持电动工器具配备
1.      工程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单独细化项目施工手持电动工具的配备方案,编制需求总计划,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由商务部通过市场调查、招标,集中采购,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2.      手持电动工具需要近期长久使用的可由班长向工长申报计划与使用日期,班长凭工长批复的计划单到仓库领取,否则一律不发放到班组(小组)或个人,由项目仓库同意保管。
3.      工长安排任务时,需在任务单上注明该任务需要用到的手持电动工具规格、型号、数量、使用时间段;班长根据工长批复的任务单到仓库领取,并办理领用手续。
4.      班长领取手持电动工器具时,须检查其完好程度,当场检查、试用,对有故障或影响使用的电动工具,可以拒领。
5.      班长安排任务时,需通知点工(或班组内的电工)接通电源,接好开关箱,并在现场对电动工具操作者就用电安全技术、电动工具安全试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交底,交底时可示范电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交底应做好记录。
6.      班长、劳务工人可以拒绝非本班(指不归本班长管理的工人或小组)人员的借用、取用要求。其他班组工人未经许可取用本班的电动工具,造成本班工作受到影响,或损坏电动工具的,班长可向工长等上级反映,由上级领导追究其责任。
7.      工长在编制任务单时,需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电动工具的使用情况,不得为了长时间占用某种电动工具,有意在任务单上多列电动工具,或者在不需要使用电动工具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段也列出电动工具。
8.      电动工具使用完毕,由班长(或班长委托某位工人)负责收集、清理,由班长归还仓库,仓库检查验收后予以销账。
9.      当某些工器具需连续使用多天的,可由班长暂为保管(任务单需注明)。当预计在间隔至少1天后才会再次使用的,则应在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仓库,在再次使用时办理相关手续,从仓库领取。
10. 在使用、保管电动工具时,须按操作方法、工艺要求使用、保管。若出现故障的,及时还库,并换取完好的工器具。班长须说明故障产生原因,仓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责任方,若系操作者责任,则由班长负责追究操作者责任。处理方式分为处以维修费用等额罚金、追加罚金、辞退等。
11. 因使用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故意损坏工器具的,追究班长、操作者相关责任。属技术原因、自然损耗原因损坏的,不得追究班长、操作者责任。
12. 工长、班长、仓库管理员须定期沟通、协调,及时补充、调剂各类电动工具,确保不影响施工生产的需要。
七、项目部工器具制备、盘点、维护
1.      项目部的生产部门、材料仓库部门、商务部门作为工器具管理的主要直接参与部门,对工器具的计划、采购、领用、保管、维护、考核负主要责任。
2.      生产部门作为工器具计划、使用部门,在编制计划时,结合施工进度安排、劳务工人(小组)分工情况确定工器具制备量,适当考虑一定富余系数,但也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库存积压不致过多,造成资金沉淀。
3.      商务部门作为工器具的招标、采购部门,必须遵循质优价低原则,通过综合比较,选择质量过硬、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到位、维修方便、备件齐全、备件及维修价格不高、保修期限相对较长的品牌和厂家作为供货方。
4.      材料仓库部门作为实际管理部门,必须履行进场验收、登记造册、做好标记编号、保管好保修凭证、办理领用归还手续、分析故障责任、提供工器具质量反馈信息等职责。
5.      上述三个部门之间的各项手续,必须以书面为准,确实情况紧急的(或相关负责人不在等情况),必须在次日前补齐手续;每个月月末2天,各部门各抽1人,组成工器具盘点小组,对相关资料、手续、实物进行盘点,明确库存、损坏、遗失等各项情况,根据盘点结果,有仓库主管编制盘点报告,上报项目经理。
6.      商务部在当地就近确定2-3家维修部作为项目电动工器具定点维修处,采取月结(当月度维修费超过1000元时,按月结算的方式)或一定金额结算(当月度维修费低于1000元时,采取累计维修费满1000元再结算的方式)等结算方式和对方签订维修协议。
7.      损坏、故障的工器具由仓库负责处理,仓库应首先确认故障的电动工器具是否在保修期内,在保修期内的立即联系厂家,按厂家保修条款进行处理。
8.      已经超过保修期限的,仓库填写一式二份送修单(每台电动工具单独填写),送修单须详细注明电动工具型号、规格、故障情况、故障发生时间、送修时间等相关信息,报经工长、生产经理批准后,仓库人员将故障电动工具连同送修单一并送至定点维修处,并要求定点维修处当场拆检,初步确定故障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在送修单上注明。
9.      若维修费用过高的(超过购买价值的20%的),送修人员须和项目生产经理进行再次沟通,确定是否修理。确定修理的,交由维修部,由维修部出具在送修单上盖章(签字)确认,或由维修部出具收到电动工具的凭证。
10. 电动工具维修完成后,送修人员取回电动工具时,需查验是否为原送修电动工具,当场试验维修后的运转状况,索取维修更换配件的包装、合格证,并由维修部出具维修确认单,维修确认单须注明本次维修后的保修期限。确认上述情况后,送修人员方准签署维修确认单、维修费票据。
11. 仓库将维修信息做好台账,将送修单、维修确认单、维修费票据整理好,交项目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和维修部进行费用结算。
12. 生产部门、仓库材料部门、班长确认电动工具损坏责任方,落实责任承担。系操作人员责任的,开具处罚单,由责任承担维修费。系电动工器具本身原因的,不追究个人或班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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