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工器具”系指电力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登高、绝缘、起重等专业工器具。专业工器具的种类见附件二。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在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新购置的各类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
第七条 在用的各类工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性检验。绝缘和登高工具可由内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即绝缘工具统一由修试中心试验车间进行检验,登高工具统一由南区供电公司登高工具检验室进行检验。起重机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外送检测的工器具,送检单位应及时向检测单位索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禁止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材料库管理职责
(一)工器具的采购及发放执行上级部门物资供应流程的制度规定。
(二)采购的工器具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应选用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工器具。
(四)工器具入库前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工器具的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编号(如无编号且检验合格的,验收单位应自行编号)等,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发放到使用单位,不合格者予以退货。
(五)建立工器具采购、发放档案和台账。
第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关于工器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编制总公司工器具内部检测有关操作规程和检验标准。
(二)定期组织对内部检验单位检验工艺进行专业性检查。
(三)定期组织对工器具检测设备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购置工器具专用检测设备,并及时建立在用工器具检测设备档案,制定检修、维护、保养、校验及更新制度。负责校验、更新、停用(或临时停用)、拆除和报废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器具检测设备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负责对工器具检测设备运行状况、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建立在用工器具台账,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工器具的配备、校验情况。
(二)定期组织对工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报废及人员培训等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
(三)根据检测单位和使用单位上报的在用工器具检测和使用的异常情况,及时发布特殊批次工器具的继续使用、停用或报废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检验单位职责
(一)绝缘、登高工器具应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试验。
(二)检验单位应建立检验台帐。对送检工器具应按批次、分单位统计检验结果。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20%(含20%)的工器具,该批次工器具应统一报废。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10%(含10%)的工器具,检测单位应根据送检工器具单位和专业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验单位应分单位按批次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包括送检单位、工器具编号、规格型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送检单位和检验单位保存。保存期限至工器具报废1年后。
(四)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在适当位置(不妨碍工器具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统一粘贴 “检验合格证”标签。检验合格标签须注明检验人、检验日期及下次检验日期。
第十四条 三级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负责编制符合实际的工器具配置计划,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配足工器具。
(三)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领取和发放使用的工器具应统一编号。
(四)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进行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五)负责组织人员每半年对各基层单位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定期检验报告、检查记录应齐全。
(六)负责每半年将工器具台帐抄报安全监督部门。
(七)负责定期组织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送检时,将工器具台帐同时送达检测单位。将下列工器具送检:
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工器具。
2、维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工器具。
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工器具。
4、出现质量问题的同批工器具。
5、在使用中突然损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的工器具。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组织员工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
(二)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定期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上交三级单位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三)公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交。个人工器具自行保管。工器具严禁它用。
(四)每季度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班组管理职责
(一)执行上级工器具管理制度,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建立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对岗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工器具。
(四)每月对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岗位员工职责
(一)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熟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
(二)使用工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三)对超出使用期限的、未按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的、标识不清的工器具,有权拒绝使用,并及时上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