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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15日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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