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10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线的装设要符合标准。
5.2.2.11工作结束时,应整理好电气材料,清点工具,清理场地,保持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5.2.2.12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干粉、二氧化碳或干砂灭火。
5.2.3户内、户外线路,特别是潮湿、高温、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物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5.2.4凡属固定使用的设备(如各种机床、锻压、起重设备等),都应正规安装,固定电源线路。
5.2.5电风扇、鼓风机、电焊机、卷扬机、传送带以及36V以上电压的电钻等移动电机和电动工具,应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多芯坚韧的电线,接线由电工操作不得私自搭接。在装置和使用上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插头、电线等禁止随地乱放。
5.2.6电气测量仪表应定期由计量所进行校验,绝缘用具应定期作耐压试验,保持灵敏安全可靠。
5.2.7临时接线安全管理规定
5.2.7.1凡厂区内部所接用36V以上的临时电力照明、电动工具、试验线路均按本规定执行。
5.2.7.2严格管制安装临时线路和临时用电设备。如生产急需,必须安装使用时,施工单位应自拟书面临时用电申请,经主管车间、项目组、设备动力部和安管部同意批准。明确使用期限,到期拆除。
5.2.7.3收到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后设备动力部应派专职电工现场安装并知道使用,安管部应派现场安全员到场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各部门签字确认后施工部门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检查管理,防止线路损坏。
5.2.7.4临时线路及用电设备超过期限而未办延期手续的应予以拆除;如因生产需要延长使用期,必须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否则予以严肃处理。
5.2.7.5未经批准安装的临时线及用电设备,设备动力部和安管部有权停止供电或拆除。安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5.2.7.6临时线接装的开关、电动机、设备等金属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及接零保护。应保证电线线路使用期间完整无损,绝缘良好,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不能使用金属线绑扎。
5.2.7.7临时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确系装置不良原因,应由承装人负责。
5.2.7.8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要求
a)装置临时线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要求悬空架设或倚墙敷设,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户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设时需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
b)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漏电保护装置。
c)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d)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e)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上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f)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g)电气工作人员安装临时线前,须查验临时线装置申请单。否则不予安装。
h)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器、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
5.3船上作业的供用电管理
5.3.1船台、码头供配电要求
5.3.1.1供电线路的终端应重复接地。重复接地可利用构造物基础钢筋或焊接地网。
5.3.1.2船台、码头建造的船舶应可靠接地。此接地应和电网接地干线有良好的连接,也可以与电焊工作回路的接地体共享,但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a)电网的接地干线应和焊接接地网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b)船舶接地线应有足够大的截面积,足以承受众多电焊机的焊接工作电流,大型船舶可考虑在船艏、船舯、船尾分多点接地。
5.3.1.3供电箱、柜应完好整洁,门盖齐全无变形,户外供电箱、柜应有防雨、防汛、防腐蚀措施,箱柜内电气组件应固定可靠,线路连接无松动、发热、烧损痕迹,进出电线、电缆应排列整齐,电缆端头固定良好。
5.3.1.4配电开关数量应能满足生产需要,一般情况下一路配电开关应只能装接一路配电出线。
5.3.1.5配电开关应具有“双重隔离,一个明显断开点”的要求。其中,漏电保护装置和熔断器应能起短路保护作用,其动作值应和供电容量相匹配。
5.3.2 220V/380V船上配电和使用要求:
5.3.2.1应尽量减少220V/380V上船,用电设备较多时,可在船舶甲板上设立分配电箱。
5.3.2.2 220V/380V供电箱、柜应固定安装,不得卧放在甲板上到处拖位。
5.3.2.3供电箱、柜、用电设备、照明灯具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供电系统的零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供电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线,其中220V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橡套软线配线,220V/380V三相用电设备应采用四芯橡套软线配线。橡套软线中应用黄绿色作保护接地线。
5.3.2.4严禁使用220V移动灯具和手提行灯。
5.3.2.5严禁使用裸灯头及不密封的碘钨灯作临时照明灯。
5.3.2.6 220V手持电动工具应使用具有塑料绝缘、塑料外壳的Ⅱ类电动工具,应使用220V隔离电源供电或采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15mA,动作时间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保护。严禁使用具有金属外壳的Ⅰ类电动工具。
5.3.2.7 220V/380V分电箱及电缆要有明显的标志。由所属部门派专人负责日常检查。
5.3.4 36V船上配电和使用要求
5.3.4.1 36V供电设备应配备专用接线箱并采取防止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3.4.2 36V电压除采用单独电源供电外,应由220V/380V供电系统经隔离变压器供给。电源应有专用开关,36V应由总开关保护,各分路开关箱和分支开关箱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并能防止保护装置越级跳闸。
5.3.4.3 36V手持电动工具等严禁从照明线路上接出,应用橡套软线从分支开关箱后面引出。
5.3.5压力容器内或潮湿作业场所宜采用12V电压电源。
5.3.6对于舱室照明,所属部门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拉线到位,以满足生产现场的照明,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4电气安全检查
5.4.1每个季度,由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整改。本部门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解决,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5.4.2手持电动工具的检查、使用、维修,按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6附件
无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临时用电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气设施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钳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焊维修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厂安全用电规定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线电缆安装标准规范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