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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0日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隐瞒事故的主要情节和谎报重要情节。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条 以上所列发生事故的处罚中,给予的通报批评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严重警告扣2000元,记过处分扣5000元,记大过处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及时汇报规定
        1、部门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后,必须立即汇报部门领导及设备技术部、公司领导,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小时。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分析,写出书面报告交设备技术部;
        2、在正常上班时发生的人身未遂、异常、二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2小时内向设备技术部汇报,其它时间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在正常上班后2小时内汇报,并于汇报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汇报,否则,公司将追究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给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班长给予5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部门经理三日内向设备技术部进行事故“四不放过”执行情况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条 连带责任考核
        由于现场安全监督不力或技术管理、指导不到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将对安监人员或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连带责任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月度事故叠加考核
        对于公司一月内连续发生几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执行,对各部门奖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对应性质的事故次数,叠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保证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措施
        1、事故责任者在接受降岗处罚过程中(公司内待业人员除外),除事故当月绩效奖全部扣完外,原则上其它月绩效奖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响。
        2、事故责任者在接受处罚过程中,能主动改正错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可由部门写出书面材料,由设备技术部审核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中止对事故责任者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有关的领导干部(部门专责、点检工程师及以上干部)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对已经发现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领导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时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发生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但缺陷、隐患已实际存在,且应制订出检修试验安全技术措施而未制订,所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4)工作负责人对全体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致使工作人员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5)对亲自看见的导致事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
        6)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组织查处,结果发生由于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人身事故(以记录为准,30天内未进行查处,或只查不处理的视为不查处)。
        7)安排未经技术培训、安规考试合格的人员独立工作,或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对本公司、本部门已经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在本部门重复发生。
        9)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擅自批准投产使用。
        10)擅自批准无证安装锅炉、起重机械(1吨及以上),或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11)在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批准设备带病运行或缺少保护装置运行,造成后果者。
        12)对上级文件或事故通报中指出的本部门也潜在的事故隐患,不组织消除,听之任之,致使同类事故在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同样发生。
        13)领导干部布置工作任务时安排人力不足,工期过紧,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而领导干部未予采纳,促使工作人员抢工期,赶进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点过多而疲劳过度,以致造成伤亡事故。
        14)经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或当地劳动部门,主管局认为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伤亡事故。
        2、工作负责人对违章指挥或不进行两交底就下令开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见,盲目服从,则对事故应负有直接责任。
        3、由于签发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单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单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提出意见,盲目执行应负同等的直接责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单上的正确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许可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工作人员开工后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擅自进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时,工作人员本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根据不同情况,由事故调查组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7、凡分配未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去工作,或者分配没有被批准独立值班(独立工作)的人员去独立值班(独立工作),或者分配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临时工、民工、待业青年、学生等外来人员参加本单位班组的生产(施工)劳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分配工作的干部应负主要责任,直接带领工作的班组长不提出意见,盲目领工则应负次要责任。
        8、由于不按时实施本单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或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则该项措施的负责人或批准延期或取消该项措施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不督促、不检查、或未提出意见则应负次要责任。
        9、由于工作监护人(负责人)或操作监护人不认真进行监护,造成误操作或误碰、误登带电设备,或造成高处坠落等伤亡事故,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
        10、由于生产或施工现场应经常设置的爬梯、栏杆、孔洞盖板、转动机械的防护罩、低压电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该项设施的检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设备主管部门的领导未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则应负领导责任。
        11、违反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包工队、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负责审查施工队安全资格的部门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若在承包合同签订前未让安全监察人员审查,则甲、乙方代表签字人应负主要责任。
        12、违反行业或网公司《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使用民工、临时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使用范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批准使用的人应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的领导或领工人员未提出意见,盲目使用则应负直接责任。
        13、违反安全生产法内相关条款,不落实、组织实施相关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则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后部门不能按时上报对相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对处理内容与分析报告不祥细,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人身重伤、轻伤等事故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责任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技术部划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部门及领导,对其部门发生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上述条款规定确定。如果领导人员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导致事故,而成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责任者时,按主要或次要责任者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员工,符合公司待岗、下岗规定时,列为待岗、下岗员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处罚的规定,参照《反三违考核条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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