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其它比较分散的用电区域的三级盘、从二级盘至二级盘的电缆、通道照明、电焊机等由各用电单位委托电气维护部门安装;
e) 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引接电源线,经项目工程部门批准后,由电气维护部门安排接线,并加装计量设备;
f) 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经项目工程部门批准后,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g)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5.2.4 施工电源的运行、使用和维护
5.2.4.1 运行、使用和维护人员要求: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b) 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
c) 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5.2.4.2 施工变电所要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并配备足够的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垫等安全工具及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其他巡视及倒闸操作应按DL408-91的有关规定执行。
5.2.4.3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为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同时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第二种工作票”制度。
5.2.4.4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为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应符合DL408-91第四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要求。
5.2.4.5 安全监察部及各项目安全部门应对各用电单位的用电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安全用电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用电的行为进行处理。
5.2.4.6 施工用电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及管理范围,运行、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5.2.4.7 用电单位因工作安排需要局部范围临时停电时,应提前填写《停送电申请表》,由电气维护人员按批准的停、送电要求进行停、送电操作。
5.2.4.8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的清扫和检修;在大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的检查、维护,巡视和检查时,必须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5.2.4.9 重大项目施工前(如:大件吊装、锅炉酸洗等),维护值班人员应对相关的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施工时应加强监护。
5.2.4.10 变电所、施工电源的二级盘,必须加锁,并有专人保管。
5.2.4.11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缆。
5.2.4.12 用电单位要经常性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试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保护器要及时调换。
5.2.5 施工电源的拆除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提出拆除申请,防止带电电源点无人管理。对没有及时提出拆除申请而又无人管理所造成的事故,由用电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5.3 常用电气设备使用及照明的安全管理
5.3.1 动力柜和配电箱
a) 动力柜、配电箱进线口、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柜、箱门都要加锁,统一管理;
b) 柜、箱内设施应排列整齐,标明电气回路及负载能力,配线应绝缘良好,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c) 具有三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闸刀及分路闸刀。每一分路刀闸不应接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
d) 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开关或刀闸;
e) 柜、箱内的熔断器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体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严禁用金属线代替使用。
5.3.2 电动工具及电焊机
a) 电动工具的使用应制定严格的借用制度,杜绝电动工具带病外借使用;
b) 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进行绝缘测试;
c) 电动工具的外壳及人员能触及的部位,通电前应做好保护接地;
d) 电动工具应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开关应在施工点近安装;
e) 采用插座连接时,其插头、插座应无损伤,无裂纹,且绝缘良好。宜使用橡皮插头、插座;
f) 使用电动工具时因故离开、暂停工作或突然停电时,应拉开电源开关;
g) 根据施工需要,电焊机宜按区域或标高集中、集束设置,并应编号;
h) 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i)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应装安全防护罩。直流电焊机的调谐器被拆下后,机壳上露出的孔洞应加设保护罩;
j) 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
5.3.3 照明
a) 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在金属构架上。在竹木脚手架使用照明时,应注意安全距离,防止引燃物体;
b)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c)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d) 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环境潮湿场所,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电缆隧道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e) 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电缆隧道内使用;
f) 现场办公室、宿舍、工具间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套管;
g) 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使用螺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h) 在光线不足或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i)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或穿保护管。
5.3.4 接地与接零保护及防雷保护
5.3.4.1 接地与接零保护
a)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严禁使用工作零线兼作保护接零。保护接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b) 施工现场电源的二级盘、三级盘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此接地点可作为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外壳的保护接地点;
c) 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接地截面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d)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压接、螺栓连接或其它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挂钩;
e) 低压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可利用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接地;
f)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
5.3.4.2 防雷保护
a) 施工现场的龙门吊、塔吊钢轨两端必须可靠接地。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b)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m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施工机具、烟囱、水塔等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
c) 高度在20m以上的钢屋架、钢结构梁柱,就位后应及时与建筑物的接地体连接。
5.4 易燃易爆场所及特殊环境的用电管理
a) 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产生火花或电火花。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b) 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应采取防爆措施;
c) 严禁带电作业;
d)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不得随意断开;
e) 贮存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和金属管道等,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f) 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g) 潮湿场所电气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和管道应接地良好;
h) 潮湿环境不宜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6 记录
本程序所需记录的表式由项目工程部门提供,其中“施工用电申请表”、“停送电申请表”、“安全施工第二种工作票”由用电单位填写,由施工单位保存。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临时用电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气设施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钳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焊维修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厂安全用电规定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线电缆安装标准规范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