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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19日
1、工程临时用电概况
 
 
2、临时用电监理依据
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
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
2.5《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2.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2.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
2.8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
2.9建设行政主管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
 
3、监理目标
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进行控制,预防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电气火灾的发生,力争使工程安全达到合同目标。
 
4、临时用电监理重点内容
4.1关于临电工程管理方面重点监理内容
4.1.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JGJ46-2005的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4.1.2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审核,其内部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必须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批。
4.1.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临时用电的管理体系,责任是否明确,暂设电工是否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果现场高压部分也由施工单位进行管理,还应配备具有高压操作证的人员。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检查申报的人员与操作的人员是否一致。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为电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带和使用。
4.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使用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验收资料和实物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4.1.5分包单位进场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协议必须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4.1.6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用电进行独立的检查和巡视,对所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发文给施工单位,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部位,应向总监请示,发出暂停局部用电的书面通知。
4.1.7每月检查施工单位的临电巡视、检查、维修记录,如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或《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实行巡视、检查、维修制度的,须发文要求其执行。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的规定,值班电工须每日填写《电工巡查维修记录》(表AQ-C7-4)。
4.2关于临电工程技术方面重点监理内容
4.2.1按JGJ46-2005要求,施工现场需采用TN-S系统,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按DBJ01-83-2003要求,“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两个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在北京地区应按DBJ01-83-2003的规定执行,逐级设置漏电保护。
4.2.2配电箱、柜“CCC”认证资料是否齐全,其内部的开关电器质量合格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有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
4.2.3配电箱、开关箱是否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新工程临电实施前,应明确要求;老工程可要求进行逐步整改。
4.2.4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4.2.5照明开关箱和动力开关箱必须分设。
4.2.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安装在金属或阻燃绝缘板上,金属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4.2.7配电箱内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N线、PE线端子板上应预留足够的压线端子,避免多根导线压在一个端子上。多股导线应接续端子后再压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采用编制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4.2.8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场所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2.9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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