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0室外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4.2.11交流电焊机必须配装防触电保护器,其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二次侧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且必须双线到位。
4.2.12采用的五芯电缆应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新工程临电实施前,应明确要求;老工程应在配电箱、柜内做好明显标识(根据具体工程明确相应的要求)。PE线截面必须满足下表要求: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相线芯线截面S(mm2) | PE线最小截面(mm2) |
S≤16 | S |
16<S≤35 | 16 |
S>35 | S/2 |
4.2.1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电缆直接埋地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埋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埋设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4.2.14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敷设。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
4.2.15在建工程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
4.2.16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以确保能连续不间断供电。
4.2.17临时用电电气线路应进行绝缘摇测,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4.2.18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要求: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应≤4Ω;重复接地电阻值应≤10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30Ω。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接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4.2.19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4.2.20临时用电使用前,督促施工单位对漏电保护器特性进行检测,记录具体的漏电动作时间和电流。按JGJ46-2005要求,每月均应对漏电保护器特性进行检测,并将测试记录收集备案。
4.2.21关于外电线路及其防护
4.2.21.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 <1 | 10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 4.0 | 6.0 |
4.2.21.2起重机(塔吊)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其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 <1 | 10 |
最小水平安全距离(m) | 1.5 | 2.0 |
4.2.21.3当不能满足上面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架设防护措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它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 ≤10 |
最小安全距离(m) | 1.7 |
4.2.22关于照明供电
4.2.22.1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a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使用行灯电源电压也不应大于36V。
b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c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4.2.22.2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2.22.3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
4.2.23关于手持电动工具
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Ⅱ、Ⅲ类绝缘型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4.3关于临电工程资料方面重点监理内容
4.3.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及审批文件
4.3.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4.3.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4.3.4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4.3.5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
4.3.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表AQ-C7-1)
4.3.7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记录表(表AQ-C7-2)
4.3.8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表AQ-C7-3)
4.3.9电工巡查维修记录(表AQ-C7-4)
4.3.10漏电保护器动作特性测试记录
4.3.11有关临电的检查记录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