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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05日
  ④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
  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
  6.4 交接检查
  除应按一般电气工程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外,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防爆电气设备、 线路作全面的交接检查和对安装调试记录等技术文件作认真的审查,确认符合电气防爆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试车。
  6.5 试车要求
  6.5.1 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车时, 应按制订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6.5.2 在部分生产装置已经投产的爆炸危险场所内, 部分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测设备周围及正压型电气设备进风口的气体, 确认符合工厂动火条件时,方准送电试车。
 6.5.3 在进行单体试车、联动或生产试车的不同阶段, 除应按一般电气设备试车规定进行记录外,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由有关人员作详细记录。
  6.6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除应按一般通用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提交的有关安装试验记录、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6.6.1 经过拆卸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检测记录、 隔爆密封盒安装记录(包括密封材料的型号、配比和浇灌时间)。
  6.6.2 提交正压型电器设备的出口风压、 出口气体温度和微压继电器动作的测试记录;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时的温度测量记录;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变压器的耐压试验记录;保护接地与接零、防雷和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阻值的测量记录及继电保护调试记录等。
  6.6.3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 电气防爆安全技术方面,应有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检查。
7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7.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7.1.3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7.1.4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 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 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7.1.5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 7.1.6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工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环境的特点、设备状态、 介质泄漏和腐蚀、机械磨损等情况,自行规定其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和要求。
  7.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各类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主要的设备要填写岗位运行记录或检查记录。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7.2.1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7.2.2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7.2.3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7.2.4 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 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7.2.5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 7.2.6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7.2.7 检查充入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 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它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齐全完整,动作灵敏。  7.2.8 检查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 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定, 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
  7.2.9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7.2.10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7.2.11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 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7.2.12 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起动前均须先行通风或充气。 当通风或充气的总量达到外壳和管道内部空间总容积的5倍以上时,才准许送电起动。 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停用后,应延时停止送风。
 7.2.13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 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7.2.13.1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时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
  7.2.13.2 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7.2.13.3 电机或其它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7.2.13.4 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
  7.2.14   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
  7.3 专业维护检查
  专业维护检查应由电气专责维护人员进行,检查维护项目除日常运行维护检查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7.3.1 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7.3.2 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7.3.3 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
  7.3.4 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7.3.5   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7.3.6 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
 7.3.7检查控制、 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7.3.8 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 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7.4 安全技术检查
公司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各分工管理范围,进行定期的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业检查。除日常维护和专业维护检查的项目外, 还应检查下列项目:
  7.4.1 检查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运行操作、化验分析、电气、仪表、 通讯、设备维修等有关人员,是否熟知电气防爆安全技术的基本知识;
  7.4.2 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操作、 维修的规程制度是否齐全及执行情况;
  7.4.3 依据本规程的技术要求,检查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哪些问题;
 7.4.4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 上报工矿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列入生产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措施计划的处理情况。
8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8.1 一般规定
8.1.1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
 8.1.2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 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
8.1.4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8.1.5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 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
  8.1.6 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 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8.1.7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分小修、中修、大修三种, 工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其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和检验标准。
  8.2 小修
  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8.2.1 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
  8.2.2 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
  8.2.3 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
  8.2.4 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
  8.2.5 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情况;
  8.2.6 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
  8.2.7 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
  8.2.8 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8.2.9 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
  8.3 中修
  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8.3.1 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
 8.3.2 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
  8.3.3 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
  8.3.4 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
  8.3.5 加强和处理电动机、变压器的绕组绝缘;
  8.3.6 根据需要改变电机、变压器内部接线方式;
  8.3.7 校检、整定继电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仪表的准确性;
  8.3.8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
  8.3.9 外壳空腔器壁涂耐弧漆,壳外表面涂防锈漆。
9培训考核与监督检查
  9.1 培训考核
9.1.1  安技部应组织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有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进行本规程的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知识教育。
 9.1.2 人事部应将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列为有关职工培训的内容,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
  9.2 监督检查
 9.2.1 各部室领导必须重视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并负责贯彻与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9.2.2 本规程的贯彻与执行,必须依靠广大职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严格监督与认真检查。
 9.2.3 安技部对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专业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应立即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9.2.4 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 也应定期组织检查单位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进行监督。
10 附 则
  凡新建、扩建、改建、革新改造及大修理的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对基本建设的在建项目和已投产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历史原因, 造成有些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标准、电气设备及线路的选型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本规程的要求。 并将为达到本规程要求的改进措施上报安技部备案。
 
附录A:关于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方法。
  A.1 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原则。
  A.1.1 爆炸性物质的物理特性。
  首先查清爆炸性物质的爆炸上、下限的极限值、引燃温度、闪点、粒度和比重等物理特性。
  A.1.1.1 爆炸下限值是划分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正常情况下混合物的浓度有可能达到爆炸下限值时,划分1区。对于存在时间较长以及频繁出现者,则可划为0区。对于爆炸上限以上的混合物,由于遇到与空气混合时,仍具有爆炸性质,因此,这种场合也划为0区。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有可能达到爆炸下限浓度者划为2区。
  A.1.1.2 同一场所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 须研究其混合物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叠加效应直接影响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范围的扩大,而使爆炸下限值降低,爆炸上限值提高而增加了危险性, 这种场合必须按最低的爆炸下限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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