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叠加效应是指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混合后,能形成爆炸危险性更高的混合物。这种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它们各自的爆炸混合物的下限值均低
A.1.1.3 闪点、粒度、比重等都直接影响场所的划分。 引燃温度是确定场所引燃温度组别的依据。同时也必须考虑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最高温度进行综合划分。
A.1.2 释放源的状态。
A.1.2.1 查清在正常情况下释放源可能出现的具体部位,以及可能发生的释放量、释放速度、释放方向、释放时间、 释放规律和频度并研究其所在空间可能分布的范围。
A.1.2.2 根据释放源所在区域的环境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综合研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出现的频度、出现时间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及其范围。
A.1.3 比重对爆炸性物质的影响。
爆炸性物质的比重对其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很大差异,比空气轻的物质,具有扩散性,比空气重的物质,具有沉积性。
A.1.4 通风的状态。
对于粉尘和纤维沉积的场所,如果存在悬浮可能时,应视为释放源。
A.1.4.1 确定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和范围时, 通风的好坏对爆炸危险物质的扩散和排出是个重要因素。对于通风良好的爆炸危险场所,原则上可降低一级,并可大大缩小其影响范围。对于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场所要注意到排出的危险性,粉尘(纤维)应排放到不危害其它场所的安全区域或收集在袋内等容器中, 否则应考虑到是否有重新卷扬起来的危险。
A.1.4.2 露天或开敞式建筑物可视为具有通风良好的场所。
A.1.4.3 半开敞式建筑物能充分进行自然通风的场所, 可视为具有通风良好的场所。
A.1.4.4 屋顶设有天窗的厂房内,爆炸性物质的比重在0.7以下者,可视为通风良好场所。
A.1.4.5 厂房内具有机械通风条件者,整个厂房内能充分通风换气时,可视为通风良好的场所。
A.1.5 设备、装置的结构和配置情况。
A.1.5.1 容器结构强度若能具备爆炸性物质所要求的安全性能并且也无打开的条件,可不视为释放源。
A.1.5.2 不装阀门、接头、仪表等的管道设备,可不视为释放源。
A.1.6 从装置和设备遭受破坏的难易, 误操作的可能性的大小来考虑不正常情况。
A.1.6.1 由于装置和设备的陈旧或强度降低,视其有无摩擦、碰撞、振动、腐蚀性物质以及内外力等情况来分析,有可能成为破坏条件者, 即认为有被破坏的可能。
A.1.6.2 在操作系统上不具备防止误操作的控制机构者应视为有误操作的可能。
A.2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方法。
A.2.1 首先研究现场有无释放源。有释放源时按A.2.2条进行判断,无释放源时即为非危险场所。
A.2.2 研究爆炸性混合物有无连续地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者长时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上的可能性。
A2.2.1易燃液体的容器或槽罐的液面上部空间等, 通常是爆炸性混合物连续地超过爆炸下限的区域;
A.2.2.2 可燃气体的容器、槽、 罐等内部空间长时间保持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位;
A.2.2.3 敝开容器内的易燃液体液面附近连续发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A.2.2.4 喷漆作业的室内,爆炸性混合物断续地出现的区域。
A.2.3 研究在正常情况下有无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场所定为1区,无可能的按A.2.4条判断。
A.2.3.1 向油桶、油罐灌注易燃液体时的开口部位附近;
A.2.3.2 爆炸性气体排放口附近,如泄压阀、排气阀、呼吸阀、阻火
阀的附近;
A.2.3.3 无良好通风的室内,有可能释放、 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区域;
A.2.3.4 可能泄漏的场所内,易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沟槽
等处。
A.2.4 研究在不正常情况下,有无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
的,例如类似下列场所定为2区,无可能的,则划为非危险场所。
A.2.4.1 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A.2.4.2 有可能因设备容器的腐蚀、陈旧等破坏, 漏出危险物料的区
域;
A.2.4.3 因误操作或因异常反应形成高温、高压, 有可能漏出危险物
料的区域;
A.2.4.4 因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A.2.5 非危险场所的判断。
A.2.5.1 非危险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均不能产生爆
炸性混合物的场所。但这种非危险场所,并不一定是绝对安全的,必须考虑到有时包
括发生危险几率极低的可能性。
A.2.5.2 判定非危险场所时, 还须注意研究有无可能出现他种微量爆炸
性粉尘所产生的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必须考虑到有可能产生的各种因素,充分分
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
A.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方法。
A.3.1 首先研究有无可能产生爆炸性粉尘的释放源。 有释放源时按A.
3.2条判断,无释放源时划为非危险场所。
A.3.2 研究爆炸性粉尘的混合物有无连续地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地形成或
者长时间形成在爆炸下限及其以上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危险区域,划为
10区,无可能的按A.3.3条判断。
A.3.2.1 通风不良的各种车间;
A.3.3 研究在不正常情况下,有无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场所划为11区,无可能的,按A.3.4条判断。
A.3.3.1 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A.3.3.2 有可能因设备装置的腐蚀,陈旧等破坏,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A.3.3.3 因误操作或因机械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A.3.3.4 因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A.3.3.5 在某种条件下,沉积的粉尘重新飞扬起来后, 可能形成爆炸性
混合物的区域。
A.3.4 非爆炸危险场所的判断。
A.3.4.1 非爆炸危险场所是指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都不能产生爆
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
A.3.4.2 判定非爆炸危险场所时, 还须注意研究有无可能出现他种微量
爆炸性气体所产生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必须考虑到有可能产生的各种因素,充分
分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
A.4 绘制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A.4.1 绘制区域划分的平面图的内容。
为便于监督检查和有利于安全生产,要求对各危险场所按下列内容绘制平面图悬
挂于现场醒目的地方,必要时尚应绘制立体图。
A.4.1.1 标明释放源在装置、容器、管道、 料斗等各部分的具体位置,
除平面图外,必要时尚应绘制立体图表示;
A.4.1.2 标出释放源处危险物料的名称, 以及在怎样情况下能形成释放
源;
A.4.1.3 标出各危险区域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
A.4.1.4 标出危险区域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和敷设的电气线路,以及他们
的防爆类型和热源表面温度。
A.4.2 确定危险场所的等级及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A.4.2.1 对于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的爆炸危险场所应由工艺设计
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共同商议确定后,由工艺设计部门提出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等
级及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A.4.2.2 对已投产的爆炸危险场所, 应由企业生产工艺管理的主管人员
组织生产工艺、安全和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确定,并由生产工艺管理部门提
出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本 安 设 备 及 电 路
B.1 本质安全型(简称本安型)电气设备基本有两种型式:
a.由电池、蓄电池供电的独立的本安电气系统。
b.由电网供电的包括本安和非本安电路混合的电气系统。
本安电气系统一般由本安设备、本安关联设备和外部配线(包括本安电路和非本
安电路)三者构成。见本安电气系统示意图所示。
本安电气系统示意图
───────┬────────────────┬────────────
本安系统电气│ │
型 式 │ 危 险 场 所 │ 非 危 险 场 所
─┬─────┼────────────────┴────────────
│ │ 本安电路 一般电路
本│混 │例1本──────────────┬─────关──────
安│合 │ 本安电路 │一般电路
型│系 │例2本──────────关───┴────────────
电│统 │ 本安电路 本安关联电路 一般电路
气│ │例3本──────────关──────关─────────
设├─────┼────────────────┬─────────────
备│独 │例4本 │
的│立 │ 本 安 电 路 │
组│系 │例5本─────────────────────── 本
成│统 │ │
─┴─────┴────────────────┴────────────
注:本 表示本安设备
关 表示本安关联设备
例2和例3中危险场所的关,必须符合本安防爆结构兼具有与其场所相应的防爆
结构,例如采用隔爆外壳。
例5所示为装有某种通讯设备者。
B.2 本安关联设备(简称关联设备)是指与本安设备有电气连接并可能影响
其本安性能的有关设备,如齐纳式安全栅、电阻式安全栅、变压器隔离式安全栅及其
它具有限流、限压功能的保护装置等。对于置于危险场所的隔爆兼本安型(关联)复合
式电气设备。隔爆外壳中的部分即为关联设备。
B.3 安全栅是一种特殊的关联设备,接在本安型和非本安型电路之间,它包
括安全栅元件或安全栅电路,如熔断器、电阻器和并联的二极管等。它的作用是将供
给本安型电路的电压和电流限制在一定安全水平之内。
B.4 本安型电气设备按安全程度和使用场所不同,分为ia和ib两个等级。
ia等级安全程度高于ib级。用于0区场所的本安型电气设备应采用ia级,煤矿
井下用本安型电气设备可采用i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