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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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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 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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