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1 发电机组、35~220 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尚未构成事故者。
5.3.4.2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5.3.4.3 变电主设备、并网线路被迫停运不超过8小时,且未造成对用户少送电。
5.3.4.4 变电非主要设备损坏。
5.3.4.5 单台风机被迫停运达8小时。
5.3.4.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者。
5.3.4.7 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5.3.5 设备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5.3.5.1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5.3.5.2 变电主要设备异常运行;变电综合自动化装置故障。
5.3.5.3 风电机组故障停机信号不能复位需登塔检查或维修。
5.3.5.4 风电机组故障需要更换元件。
5.3.5.5 影响风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设备缺陷。
5.3.5.6 风机变压器及附属设备损坏需停电检修。
5.3.5.7 厂用系统故障,工作电源跳闸,备用电源自投成功。
5.3.5.8 环网断路器跳闸,使电网开环运行。
5.3.5.9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
5.3.5.10 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厂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
5.3.5.11 由于生产用油等漏泄、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
5.3.5.12 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5.3.5.13 保护装置故障停用超过8h(辅机超过24h)。
5.3.5.14 主变上层油温超过极限值,变压器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者。
5.3.5.15 因架空线路的避雷线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合格,雷击造成架空线路跳闸或造成厂用电中断者。
5.3.5.16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5.3.6 设备异常
未构成二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异常:
5.3.6.1 变电所继电保护装置动作、变电所非主要设备运行异常。
5.3.6.2 风电机组故障信号远方控制不能复位需现场检查或维修。
5.3.6.3 风机变压器及附属设备需停电检修。
5.3.6.4 水泵、油泵盘根及各部位漏泄严重。
5.3.6.5 由于生产用油等漏泄、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2万元。
5.3.6.6 冲洗地面时水浇到电气设备上造成绝缘降低;
5.3.6.7 380V及以上开关、隔离开关检查不到位而引起故障或操作失灵。
5.3.6.8 380V以上线路线杆倾倒或折断,拉线断,瓷瓶断裂、脱落。
5.3.6.9 小电流接地系统的高压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时间超过2h。
5.3.6.10 厂用变上层油温超过极限值,变压器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者。
5.3.6.11 发电机定子温度超过规程规定值。
5.3.6.12 充油电气设备油面已下降到油位计以下。
5.3.6.13 电力电容器退出运行24h。
5.3.6.14 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停用超过8h。
5.3.6.15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
5.3.6.16 故障滤波器不正常或停用超过8h。
5.3.6.17 主要电气仪表(发电机静、转子电流表、有功、无功、电压表;线路有功电力、电流表;变压器有功电力、电流表;户外开关操作机构油压表;同期装置盘上的所有表计)失灵、停用超过8h。
5.3.6.18 现场照明、事故照明中断2h。
5.3.6.19 系统运行或故障时,蓄电池或其它条件满足不了开关的合闸和跳闸要求者。
5.3.6.20 直流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h。
5.3.6.21 风场消防设施不能达到正常备用。
5.3.6.22 主要充油电气设备绝缘油油质连续7天不合格。
5.3.6.23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设备异常者。
6 事故调查
6.1 即时报告
6.1.1 风场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并安排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及时通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除事故处理、抢救伤员外,未经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清理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事故处理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做出标记、绘制草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和物证。
6.1.2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安监部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或电报等上报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人身死亡事故还应立即上报省电力监管委员会、佳木斯市安监局、佳木斯市公安局和工会等。
6.1.3 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和因本公司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或电报等向集团公司、省公司进行报告。
6.2 调查程序
6.2.1 特大、重大、死亡、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
6.2.1.1 事故发生后,安全主管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事故现场草图,调查事故当事人等,收集事故原始资料工作。对收集到的事故资料中涉及物件(如: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2.1.2 事故发生后,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与事故有关的记录表纸未经安监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和撕毁。只有在得到安监部门指令后,有关人员方可按要求对事故记录进行收集,并交安监部门妥善保管。
6.2.1.3 事故调查中在不影响现场工作的情况下,调查人员有权召集事故当事人、当值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进行事故情况调查、询问,被调查的人员应如实说明事故情况和写出书面材料,不得隐瞒、歪曲事故真实情况,对于阻挠、妨碍事故调查的,将对其严肃处理。
6.2.1.4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要将收集到的所有涉及事故资料(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草图、调查询问笔录、事故涉及的物件等)全部移交给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安监部和生产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2.2 一般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的调查分析
6.2.2.1 事故(不安全现象)发生后,风场应及时通知安监部、生产部及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以下人身、设备事故,有关部门应按事故统计要求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2.2.2 生产部、安监部等专业人员接到发生事故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查看、收集涉及事故情况的表报、运行情况记录和事故物证,根据事故分析需要绘制事故所涉及的系统图或事故现场草图,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有权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事故情况,被调查的人员应予以配合,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歪曲事故真相。
6.2.2.3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由公司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生产副总经理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成员由副总以上领导、安监部、生产部专业人员参加。
6.2.2.4 在生产部、安监部等有关专业人员收集、索取有关事故分析材料,完成事故分析的准备工作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分析会。
6.2.2.5 一般事故及一类障碍的分析会由安监部主持;一类障碍以下的分析会由风场主持。参会人员应包括:副总以上领导、生产部及安监部专业人员、事故单位的领导及当值人员,根据事故分析需要可邀请专业人员参加。
6.3 事故处理
6.3.1 安监部和生产部,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制定的防范措施必须确定责任人,责任人由主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确定,安全管理措施由安监部门负责,技术管理措施由生产部门负责,生产现场工作的具体措施由风场负责。安监部负责防范事故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6.3.2 对发生的事故和具有典型的、且影响较大的不安全现象,安监部必须编发事故通报,下发各部门及风场,把事故情况如实传达到员工 ,各级领导应深入到事故单位同员工一道学习讨论,举一反三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6.3.3 对于发生的不安全现象,责任单位(班组)要及时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应将不安全现象的发生情况、原因分析和采取的防范措施记录在案,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6.3.4 对于发生的不安全现象,安监、生产部门的专业人员要及时进行原因调查,根据责任大小,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在月度考评中予以考核。
7 对责任人的处理
7.1 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问题应追究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规程、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反事故措施不认真落实;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不认真执行“两票三制”。
7.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理: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和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各类安全检查查出问题整改不利,发生事故;
--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损失扩大。
7.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从宽处理。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临时用电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气设施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钳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焊维修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厂安全用电规定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线电缆安装标准规范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