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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08日

        1、风力发电机液压站的管道和管件、偏航制动装置、刹车装置;
        2、风力发电机基础;
        3、风力发电机叶片和齿轮箱;
        4、风力发电机低速轴、联接螺栓等;
        5、风力发电机高速轴、联接螺栓等;
        6、风力发电机的低速轴轴承和高速轴轴承;
        7、塔筒焊缝及其连接螺栓;
        8、发电机齿轮箱地脚螺栓;
        9、偏航齿圈及安装螺栓的检查;
        10、叶片及其安装螺栓、
        11、风力发电机的塔筒及附件,如进人门、爬梯、联接螺栓等;
        12、各金属部件焊接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务部件的监督
        1、机务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若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
        2、凡从国外进口的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它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3、凡机务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
        4、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应严格按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7949-1995《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GB/T12467.1~4-1998《焊接质量要求,金属材料的熔化焊》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对于进口机组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当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抵触时,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务材料的监督
        1、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3、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28天稳定性试验报告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相关检验试验证报告、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
        4、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机务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场抽检。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机务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
        5、凡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须有必要的报批手续,经机务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代用。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
        6、各风电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机务技术监督
        一、出厂前,应对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所有部件的材质理化性能(化学成份、机械性能、金相组织、热处理情况)、无损探伤及焊接接头检验等的技术资料或合格证明书进行核查,并进行质量复检抽查,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检验工作依据相应的标准、制度执行,检验结果应随设备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机组投产前生产单位应要求基建单位移交下列资料:
        1、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部件及代用材料的技术资料(化学成份、机械性能、无损检测、金相组织及照片、热处理规范)和基建过程中加工配制的部件钢号检验、水泥试块检验等试验报告;
        2、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资料;
        3、与机务技术监督有关的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资料;
        4、其他部件的检验记录。
        三、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设置专人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程中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力发电场机组检修过程中的机务技术监督
        1、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制度、导则及相关文件等的要求,在检修过程中,不缺项,不漏项;
        2、加强对老机组、老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标准、规程、导则及制度,及时开展设备普查、寿命评估及更换工作,保证机组的安全运行;
        3、进一步加强风机基础、塔筒、叶片及齿轮箱定期检验中的机务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焊接质量的监督
        1、风机塔筒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按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人事部1988年1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2、凡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所用的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或经过鉴定确系合格品才能使用,禁止使用生锈的焊条、焊丝及药皮变质、剥落的焊条。不允许使用未经鉴定的电石气和纯度不合格的氩气;
        3、对制造厂焊接的焊口,应先核对合格证件,并做好外观检查;
        4、外委加工的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焊接篇)》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有焊接技术记录和检验报告,否则应按规定重新检验。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及风电公司应按期制定机务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新能源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控实行年报告制度,报送要求按《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机务技术监督报表应包括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公司机务技术监督情况综述、指标汇总、缺陷及处理情况汇总、设备健康状况分析、监督管理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风电公司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立即向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风电公司、受委托技术监控服务单位报告。各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及时分析,提出建议,并上报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
        第三十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在电力生产与建设各阶段,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材料等,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和标准等,凡由于监督失职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与当事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建机组安装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设备质量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上报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和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风电公司对发现的超标缺陷应及时进行消缺处理,暂时不能进行消缺处理需监督运行的部件,必须经主管监督的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分支机构和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监督运行的部件必须制定明确的监督措施,且必须有专人负责落实,对监督运行部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电公司应建立健全机务技术监督档案,并实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微机化。机务技术监督档案内容为:
        1、机务技术监督原始资料,项目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单位移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受监金属部件的用钢资料等;
        2、机务技术监督专业技术档案,项目包括塔筒、风机基础和齿轮箱监督档案;重要转动部件监督档案;塔筒和风力发电机主轴联接螺栓监督档案;焊接质量监督档案;事故分析及异常情况档案;反事故措施及各种部件缺陷处理情况档案;
        3、机务技术监督管理档案,包括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机务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和职责条例;上级下达的机务技术监督规程、导则以及各企业编制的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总结等;仪器设备档案等。
        第三十五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各级机务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基建、生产、试验用的设备、材料等的质量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本企业。
        第三十六条 新能源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制定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定期对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自查、考核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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