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在现场调试完成后,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性、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利用率水平满足设计要求,并形成稳定生产能力,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2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3 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操作手册、调试手册和维护手册
2.4 光伏发电系统订货合同明确的有关试运行的要求
3 职责
3.1 经理主要职责
3.1.1 负责批准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验收申请。
3.1.2 负责召集相关人员组成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验收小组。
3.1.3 负责督促工程部组织供应商对缺陷进行整改。
3.1.4 负责批准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预验收证书。
3.2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1 负责主持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验收工作。
2 负责办理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验收手续。
3.3 工程部主要职责
3.3.1 负责向公司提交附表13“验收申请表”。
3.3.2 负责督促相关供应商对缺陷进行整改。
3.3.3 负责协助验收小组对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4.1.1 各安装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各光伏发电系统调试验收已合格。
4.1.2 批次或全部调试验收合格的光伏发电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无缺陷、无故障连续运行。
4.1.3 当地电网电压、频率稳定,相应波动幅度不应大于光伏发电系统规定值。
4.1.4 在批次或全部光伏发电系统启动试运行前,质检中心站已对本期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
4.2 试运行申请
4.2.1 调试单位向工程部提出试运行申请报告,工程部向公司提交附表13“验收申请表”。公司组成验收小组,经理担任组长,组织调试单位、工程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试运行验收检查,填写附表4“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验收检查表”。
4.2.2 依据检查结果,检查小组填写附表8“缺陷整改计划”。
4.2.3 工程部将附表8“缺陷整改计划”发送给相关的供应商,并组织相关供应商对缺陷进行整改。
4.2.4 整改时间节点到期后,检查小组对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填写附表9“缺陷整改完成情况验证表”,并将整改证据存档,同意调试单位提交的试运行申请报告,光伏发电系统进入360h试运行。
4.3 试运行期间要求
4.3.1每块太阳能组件应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至少光伏系统总辐射强度累计为360h,则视为试运行合格。
4.3.2系统进入试运行后,调试单位人员需把所有各汇流箱组钥匙按时交回,由光伏电站统一管理。
4.3.3 顺延情况
依据合同条款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视为故障时间,试运行时间顺延。
4.3.3.1 电网故障(电网参数在技术规范范围之外)。
4.3.3.2 气象条件(包括风况、光照强度和环境温度)超出技术规范规定的运行范围。
4.3.3.3 电网调度原因。
4.3.4 退出情况
若发生以下情况,视为故障时间,光伏系统退出试运行,试运行时间重新开始。
4.3.4.1 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额定光照强度,系统应达到额定出力,否则需重新进行试运行;如没有出现额定光照强度,试运行时间顺延120小时,如仍未出现额定光照强度,将视为系统在额定光照强度时可达到额定出力。
4.3.4.2 试运行期间,系统在光照强度降到不能发电的强度下,厂家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设备区域进行临时检修,如需必要情况,必须经光伏电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进行维护,且此系统重新计时,否则所有系统试运行结束,重新进入试运行。
4.3.4.3 试运行期间,允许系统的自动和用户级别的远程复位以及不需要任何部件修理或更换的手动复位,但通过上述复位不能恢复运行的任何停机将视为故障,需重新进行试运行。
4.3.4.4 通过复位(系统的自动和用户级别的远程复位以及不需要任何部件修理或更换的手动复位)纠正的累计停止时间超过试运行时间的6%时,需重新进行试运行。
4.3.5光伏电站运检人员每小时填写一次附表11“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考核记录”,每24小时汇总一次填写附表12“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测试记录”,最后均需调试人员签字确认。
4.3.6 进入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的光伏系统,调试人员可远程监视,但不得擅自进行远程操作,一旦发现视为故障时间,所有系统退出试运行;如遇故障停止需要复位时,光伏电站人员须告知调试人员,由调试人员进行操作,并在附表11“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考核记录”中记录操作内容。
4.3.7 试运行期间,在必要的情况下,调试人员及光伏电站人员可共同进入光伏发电系统,但光伏电站人员无权操作光伏发电设备。
4.3.8 如果指标在试运行期间未能达到规定要求时,按以下方法解决:
4.3.8.1 如因设备厂家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指标,设备厂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备进行改进。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材料费及设备厂家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均应按相关记录由卖方承担。如需将任何设备运出光伏电站进行修理或更换,设备厂家应在一个月内将修理或更换后的设备运抵合同现场,并承担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在改进完成后进行第二次试运行。
4.3.8.2 如果第二次试运行因设备厂家原因仍未成功,设备厂家需整改后开始第三次试运行。如果第三次试运行由于设备厂家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指标,公司有权向设备厂家要求对该台设备进行退货,同时由设备厂家用合格的设备代替未达指标的设备,并承担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时间由公司与设备厂家协商确定。在第三次试运行期间发生的所有改进费用(包括双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均应由设备厂家负担。
4.3.8.3 如果在第二次试运行中因公司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指标,公司应对设备进行预验收并由双方现场代表在第二次试运行完成后签署预验收合格证书。但设备厂家仍应协助公司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设计指标。
4.3.9 系统调试时间不超过两个月,试运行应在4个月内通过。如果在此限期内系统因设备厂家原因无法通过试运行,公司有权要求设备厂家更换试运行无法通过的系统,由此产生的直接费用由设备厂家负担,并承担相应系统发电量损失赔偿费(停机时间按光伏电站运行系统的平均功率计算)。
4.3.11 试运行结束后,为了测试监控系统数据备份的功能,需协商设备厂家对系统做一次系统数据崩溃并恢复的测试。
4.4光伏系统试运行完成
试运行过程中,光伏系统各项指标均符合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要求,检查小组填写调试单位提供的预验收合格证书,经经理批准后,完成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5.2 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基建工程部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