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4.5 严禁无专职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开关、按钮等设备。
4.6 消防车辆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
4.7 依据每班12小时执勤的规定,配备一名消防车驾驶员为战备值勤人员,发生火灾时,紧急呼叫义务消防员随车救火,并保证24小时随时出车。
4.8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9 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员要立即出车,迅速投入火灾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10 各单位、部门消防通道必须保证畅通,消防灭火用水无偿提供。
4.11 消防车辆由综合部车队进行日常管理,具体使用、保养、人员值班等制度细则由车队制订。
4.12 火警联系:119
5. 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