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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加工的食品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销售;
2.销售的食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组织整改;
3.应当按照“先产先出”的原则销售产品;
4.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出具“一票通”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