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每季度进行的检查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2.3.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3.2 吊钩有无损伤;
2.3.3 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2.3.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3.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2.3.6 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2.3.7 轨道的安全状况;道轨的接地情况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2.3.8 钢结构、传动机构的检查;
2.3.9 行走电缆的绝缘及损坏情况;
2.3.10 大型起重机械的防风、防倾覆措施的落实情况;
2.3.11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维修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4 每月(包含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2.4.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4.2 吊钩有无损伤;
2.4.3 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2.4.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4.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2.4.6 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2.5 每周检查项目
2.5.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等;
2.5.2 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2.5.3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5.4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2.6 每日作业前应检查的项目
2.6.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等;
2.6.2 轨道的安全状况;
2.6.3 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作业。
2.7 起重机械在必须的情况下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更换安全准用证。
2.8 新购、大修、技术改造的大型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后,按规定进行调试与技术试验,未经调试与技术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2.9 新购机械设备的调试与技术试验由中心综合管理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