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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31日

  5.4.2.4 安全检验前,安监部向市技术监督局报送下列技术文件:

  a)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书(应有详细的性能资料);

  b)起重机械、电气部分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c)安装记录、调试记录报告;

  d)安装单位的检验报告。

  5.4.3 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由市技术监督局发给《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 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安监部提出书面申请。

  5.5  使用与管理

  5.5.1 起重机械必须检验合格。

  5.5.2 起重机械的司机、起重工、指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5.3 使用起重机械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5.5.3.1 司机守则;

  5.5.3.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5.5.3.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5.3.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5.3.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5.4 设备管理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5.5.4.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5.5.4.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5.5.4.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5.5.4.4 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5.4.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5.5.4.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5.5.5 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由维护单位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日检查:

  5.5.5.1 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5.5.2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a)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 吊钩、吊具有无损伤;

  c) 钢丝绳、轨道、滑轮、吊链等有无损伤;

  d) 配电线路、集成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e)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f)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是否正常。

  5.5.5.3 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a)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防止断绳装置的安

  全性能等;

  b) 轨道的安全状况;

  c)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5.5.6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5.5.7 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发生严重腐蚀、裂纹、塑性变形超过极限,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及时申请报废;设备的主体构件丧失整体稳定性时,也应申请报废。起重机械的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办理审批及注销手续,报相关部门备案。

  5.5.8 安监部在设备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5.5.9设备管理部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建立设备档案,日常使用、保养、检修和试验记录等。

  5.5.10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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