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第一条 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第二条 建筑材料和构件要按规定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第三条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四条 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机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第七条 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第八条 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摸,支撑要及时整理,圆钉要及时拔除。
第九条 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坠落伤人。
第十条 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第十一条 不准在运转的卷扬机钢丝绳中间跨越;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下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 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脚手板两端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第十四条 脚手架超载危险:
结构阶段脚手架每平方米不得超过300公斤,装饰阶段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公斤,并按规定均匀堆放。脚手架连接物严禁拆除。严禁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搭、拆脚手架、井字架必须系安全带。
(一) 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二) 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三) 高处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架子工等从事高处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
(一) 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二) 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三) 在平台等处拆木摸,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四) 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五) 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第四章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第一条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第二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第三条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第四条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夹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第五条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第六条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第七条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砖笼粘连、随着的物件不准吊。
第八条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公尺,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第九条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第十条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第五章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第一条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第二条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动火。
第三条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第四条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第五条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第六条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七条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进行焊、割。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
第八条 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九条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第十条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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