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焊机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 多台电焊机的接地装置应分别由接地处引接,不得串联接地。
第二十三条 电源线要使用专用插座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不得从盘门处引入。现场的焊线不允许散落在地上,所有焊线应悬挂固定,做到走向有序,排列整齐。
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在氧气瓶、乙炔瓶上。
第二十五条 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焊机二次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二十七条 在密闭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应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制度,且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第二十八条 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先清洗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三十条 焊接预热件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的电焊机要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平稳放置。需露天作业的,应根据季节和环境情况做好防雨、防雪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焊接地点周围5米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第三十五条 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三十六条 在高处电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七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三十八条 直流焊机的电刷和整流片应接触良好,当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焊接时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止焊接,查找原因,请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第三十九条 使用电焊机时,工作电流不得超过相应负载持续率规定下的许可电流,电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得超过额定值。
第四十条 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一条 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过程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四十二条 在不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 电焊机使用采取定点定位的方法,使用完毕必须放置到规定地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分厂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车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生产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人事劳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供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化验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质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焊机使用与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氧气、乙炔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压铸车间生产管理制度
铸造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安全管理奖发放与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