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2天休假:自然月请假2天,按满勤计算。自然月请假天数>2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2、休假天数不累计,当月未休假,次月归零。
3、请休假必须有请假条,请假条应在请假前一日办理好,交考勤员登记。补假条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电话请假一次考核责任人20元。
4、请假条由本人亲自办理,逐级签字确认,缺少一级签字,视为无效。
5、各级领导根据本单位实际出勤人数及工作量分配,有权拒批请休假,但红白喜事除外。
6、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7、请假1-5天,由厂级领导批准生效,请假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生效。
8、因病请长假,须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合并假条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生效。病假回厂后,需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一份。
9、对于频繁请假,且对本厂日常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分厂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辞退。
10、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2日休假。
11、本制度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1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冶金企业车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生产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人事劳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供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化验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质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焊机使用与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氧气、乙炔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压铸车间生产管理制度
铸造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安全管理奖发放与考核办法